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将目前实践中比较成熟的规则确定下来。下面依次讨论这些规则。


  

  (二)第20条第3款与第64条的关系


  

  前文提到,我国学者对于公司法20条第3款与第64条的关系存在争议。从实际案例看,法院在判决时经常同时引用上述两个条文,但对于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主观目的和损害严重等要件,法院又没有进行专门讨论。从国外经验看,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都没有对刺破一人公司的面纱作特殊规定。当然,虽然在法条规定方面一视同仁,但实践中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还是相对较高。


  

  笔者认为,公司法20条第3款与第64条应当是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对于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在法律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于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不当行为要件,一人公司适用特殊规则,即财产混同行为即为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且该要件的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股东。第二,理论上讲,滥用一人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并不限于财产混同。当然实践中财产混同应当是滥用行为的主要类型。第三,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要件仍然适用,而且证明责任仍然在原告方。虽然实证研究发现这些问题通常都不是争议的重点,但在有些案件中,被告还是进行了这方面的抗辩。另外,目前我国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是100%,远高于国外的数据,因此,同时适用第20条第3款有利于防止一人公司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


  

  我国一人公司的面纱刺破率如此之高至少有三个原因。第一,我国的一人公司历史很短,加上其固有的结构性特性,被滥用的可能性确实相对较大。第二,法院对于一人公司可能有先入为主的偏见,从而在适用混同标准时比较宽泛。第三,在一人公司中,财产混同的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即推定被告存在财产混同问题,而现实中法院对于该条的适用很严格,以至于被告几乎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反驳。在赵庸英诉衢州威尼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过程非常简单,认为涉案公司是一人公司,因此应当刺破面纱,甚至都没有提到被告是否对于财产混同问题进行了任何抗辩。[32]在一人公司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解决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但从目前的实施效果看,似乎杀伤力过强。


  

  (三)适用范围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相对较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请求法院刺破公司面纱的原告范围较窄;二是刺破公司面纱必须满足的要件较为严格。


  

  就原告范围而言,目前在我国只有“债权人”才能提起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如前所述,我国学者对于“债权人”的范围还有争议,有人认为只适用于合同之债,[33]有人则主张扩大适用范围,除了合同之债外,还应包括侵权之债和诸如税务等特殊债务。[34]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既涉及合同之债又涉及侵权之债,但尚未扩展到诸如税务等特殊债务。


  

  相比而言,国外能够请求刺破公司面纱的主体范围要大很多。除了传统的合同之债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可以适用于侵权之债以及其他各种法定政策场合,以实现消费者保护、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税法义务甚至反垄断等公共利益目标。另外,除了债权人能够请求刺破公司面纱之外,公司自己、股东和政府等也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国外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超越了保护债权人的传统功能。比如,公司的小股东可以申请刺破公司面纱,将公司的某些不当行为直接归属于大股东,避免与大股东一起为公司的不当行为埋单,从而起到威慑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和保护小股东的作用。


  

  就适用要件而言,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要件就是“滥用法人格”。但是目前国际上的一个最新发展是,即使不存在滥用情形,公司面纱也可能被刺破。比如,美国近来发展了一个所谓的“单一商业体”的理论,主要适用于公司集团的场合。[35]根据该理论,公司法人格的滥用或欺诈不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条件,只要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足够紧密,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都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商业体,让它们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理论提出的背景是,在当今社会,公司行为对于社会影响巨大,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于是很多公司集团化,利用子公司的形式控制法律责任。虽然这种策略并不必然构成滥用或欺诈,但是一旦公司集团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害,最终还是需要有人埋单。“单一商业体”理论绕开了滥用要件,是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一个新思路。同样,在澳大利亚,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刺破公司面纱,因此即使股东没有过错,没有滥用公司法人格,公司面纱也可能被刺破,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3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