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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表4比较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刺破公司面纱案件中的态度。在案件分类时,如果一个案件经历了两审,该案就归入二审案件。从表4可以看出,一审和二审的案件数量大致持平,说明约半数的案件经历了两审。在刺破率方面,二审的数字明显低于一审,表明二审法院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性低于一审法院。[8]另外,笔者对基层法院和中级以上法院的刺破率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基层法院的刺破率为77。78%,明显高于中级以上法院的56。92%。与上文对于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刺破率差异的解释一样,这些数据也表明,由于二审法官的法学水平整体上高于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也更为深入,因此在刺破公司面纱时也更为慎重。


  

  (三)涉案公司的特征


  

  1.公司类型


  

  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封闭持股公司和公众持股公司以及英联邦国家的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9]为方便比较分析,无论国内国外,本文统一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称谓。本文研究发现,在样本案件中,没有一起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换言之,所有案件都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


  

  上述发现与国外的情况类似。英国也没有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美国虽然有一些试图这么做的案例,但没有一件成功地刺破了面纱。澳大利亚的情况有些不同,2001年的一项研究发现,有18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而且其中4件成功地刺破了面纱。


  

  总体而言,要理解为什么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通常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就需要理解有限责任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人格的一个效果就是公司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10]从法经济学等角度,很多学者已经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此处不赘。[11]但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责任公司,这解释了为什么法院通常更倾向于刺破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


  

  2.公司股东的数量和身份
  


  

  表5考量涉案公司的股东数量对于刺破率的影响。在计算股东数量时,没有区分股东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涉案公司有一个公司股东和一个自然人股东,它的股东数量就是两个。这样处理的原因是,有些公司既有公司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法院在判决中似乎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并且本表的研究对象是股东数量,对于股东身份的问题表6将进行单独研究。


  

  从表5可以看出,股东数量明显影响我国法院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判决。总体而言,股东人数越少,刺破率越高。[12]在一人公司中,刺破率甚至是100%。另外,值得指出,在公司股东数量明确的样本案件中,没有一家涉案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个。这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件都集中在股东数量很少的公司。
  


  

  从表6中看到,总体而言,股东身份对于刺破率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在股东与公司构成公司集团的场合,刺破率是61.11%,稍低于股东是自然人情形下的64。20%。这个发现并不支持有些学者认为公司集团内的刺破率应当更高的理论预测,[13]但是与国外的类似实证研究结果一致,包括美国汤姆森(Thompson)教授的研究和澳大利亚拉姆塞(Ramsay)教授的研究。


  

  之所以实证结果与理论预测不一致,至少有两个可能的原因:第一,与小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兼经理人相比,大型公司集团的管理层通常管理水平更高,获得的法律服务也更多,更能够避免那些容易导致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情形。[14]第二,公司只能通过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法官在审理法人格否认案件时需要审查公司集团中的各类相关自然人,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等,这个审查工作显然比审查自然人的公司股东更难,法院在决定刺破面纱时也会更加慎重。


  

  可以进一步将涉及公司集团的案件分为三大类,包括股东与公司构成姐妹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关系和子母公司关系。总体而言,姐妹公司关系的刺破率只有40%,明显低于母子公司关系的刺破率。另外,值得指出,尽管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但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子母公司关系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反向的刺破公司面纱” (reverse veil-piercing case),即刺破母公司的面纱,让子公司为母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而不是通常的刺破子公司的面纱,让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5]虽然这类案件的数量只有一个,无法进行统计学分析,但其意义仍然十分重大。从文义上看,我国公司法是否允许这种反向的刺破公司面纱并不十分清楚。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法律不清晰,我国法官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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