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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还很短,其适用范围不宜过宽,而应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策略。在现阶段,可以明确请求刺破公司面纱的主体限于债权人,债权人的范围既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但不扩展到诸如税务等其他特殊债务类型。另外,虽然国际上已经突破了滥用法人格要件的限制,我国还是应当坚持该要件,以避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过度适用。


  

  (四)刺破理由


  

  刺破理由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是导致刺破公司面纱案件审理结果不确定的主要原因。遗憾的是,在阅读和研究我国的相关案例后,笔者发现我国的法院判决书总体而言都过于简单,通常都是先描述案情,然后援引相关法条,最后作出判决,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解答为什么和如何适用相关法条的关键问题。由于法官没有提供其中间推理过程的重要信息,因此难以进行传统的个案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统计学研究从而揭示案件整体特征的意义就更加凸显出来。


  

  不少人根据国外经验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供一个清单,列出法院在审理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时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37]这个建议当然值得尝试,但问题在于这个清单应当如何制定,又应当如何适用。实际上,国外目前也没有对法院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达成共识。比如,美国各州法院列出的考虑因素各不相同。综观各州清单,以下因素似乎是共同之选:(1)资本显著不足;(2)没有遵守公司的各种形式要件;(3)公司被完全控制或支配,以至于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4)一个商业体被过度地分拆为很多公司; (5)公司与股东的资产混同;(6)公司与股东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记录没有分开;(7)没有定期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8)利用公司形式从事欺诈和其他不合法、不正义的行为。[38]因此,第一,清单只是示范性的,没有穷尽所有相关因素,法院在实际判案时可以不限于清单而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第二,清单的适用不是机械地按图索骥,仍然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清单上的相关因素必须整体考虑,没有一个因素是决定性的,其适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另外,学习国外经验要注意我国国情。在美国,资本显著不足是刺破公司面纱的一个重要理由,但在我国该理由可能很难适用。在实证数据中,只有一个这方面的案件,而且法院没有刺破被告公司的面纱。[39]原因应当主要有以下两个:第一,与英美法系不同,我国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只要公司资本达到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资本就是足够的,除非原告能够特别地证明资本显著不足。[40]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要求较高,不少公司达不到上述要求,因此法院以资本额不足为由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并不鲜见。相反,2005年公司法大幅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该要求对于公司设立几乎不构成任何实质性障碍,现实中已经很少出现公司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因此现在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数量很少。这表明,在新公司法下,我们不能再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去判断公司资本额是否显著不足。


  

  另一方面,在公司资本数额高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时,对于公司资本额是否显著不足的问题,法院很难判断。从本质上讲,公司的资本额是否显著不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商业判断,而法官通常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能。虽然法官在判决时可以参照一些量化的财务指标,比如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以及或有负债比率等,但是在不同公司中,这些指标差异很大,取决于行业、规模和地域等多种因素。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和商业环境下那些指标也会有重大差异。最后,对于何为“显著”,完全是一个度的把握,确实很难判定。即使对于国外的法官而言,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的问题也不易处理。相比之下,由于我国法官在学识和经验方面更加匮乏,他们面临的困难只会更大,从而在判决时也会更加保守。


  

  最后,为了增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时的确定性,可以考虑引入一些法定的刺破情形。近年来,澳大利亚加强了对公司集团的监管,在公司集团中引入了一个法定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即母公司需要为子公司的“破产交易”承担责任,以遏制利用母子公司关系金蝉脱壳的做法。[41]根据该规则,如果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母公司就需要为子公司的交易债务承担责任:(1)在子公司产生债务时,母公司的控股法律地位已经确立。(2)在交易债务产生时,子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状态,或者由于该交易债务的产生而发生破产问题。(3)在子公司产生上述债务时,客观上存在合理的基础去怀疑该子公司已经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将由于该债务而破产。(4)在子公司产生上述债务时,母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个要件中的合理基础。该责任的追究有时间限制,即必须在子公司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六年内提起相关诉讼。另外,对于该责任,母公司具有一些抗辩理由,如母公司已经采取了所有的合理措施去阻止子公司进行该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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