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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

  

  最后,在所有案件中没有一件涉及真正的国有企业,但有一件涉及乡镇企业。[16]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一旦刺破国有企业的面纱,埋单的就是政府,因此一方面,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法院可能不敢受理,[17]另一方面,即使受理胜诉希望也不大,这样原告就不会选择提起诉讼。事实上,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坚决反对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8]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终被引入,但该委员会的反对显然还是起到了作用,使得国有企业实际上游离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外。


  

  (四)案件的诉讼方和请求权基础
  


  

  表7考量原告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对于刺破率的影响。表7一共列了100个案件,超过样本总数99,因为有一个案件既有自然人原告又有公司原告。[19]从表7中可以看出,原告身份对于刺破率几乎没有影响。[20]表8根据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将案件分为三大类,即合同、侵权和法定事由等。表8列出的案例一共有102个,超过样本总数,因为一些案件涉及多个请求权基础。由表8可见,合同之债的刺破率与侵权之债的刺破率大体相当。这个结果不支持很多学者认为的侵权之债应当更容易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预测。[21]在美、英、澳大利亚,类似研究的结果也不符合理论预测,而且是完全相反,即合同之债的刺破率更高。当然,本文的研究结果需要审慎对待,因为样本数量还不够大,侵权之债案件只有7个。另外,在7个侵权案件中,有3个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这个发现回答了一些人提出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疑问。[22]
  


  

  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也可以基于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提起。在国外,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定事由很多,如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破产法等法律中的特定条文。相比之下,我国案例中涉及的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破产解散的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发布的司法解释。[23]由于司法解释比较详细,因此律师更能够判断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胜诉概率,从而能够选择性地提起那些更有可能胜诉的案件,这也许解释了为什么这类案件的刺破率比较高,达到85.19%。[24]
  


  

  在司法实践中,反对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方可能是公司本身,可能是控股股东,也可能二者都是,因此表9中的案件数量为123个,多于样本总数99。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是控股股东反对刺破公司面纱,因为公司面纱一旦被刺破,他们将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也参与诉讼反对刺破面纱的场合,效果似乎适得其反,刺破率为85%,高于公司未反对刺破面纱情形下的67。07%。[25]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当公司也参加诉讼并与控股股东一起反对刺破公司面纱时,法官在心理上会觉得这正是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控制的证据,从而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


  

  (五)刺破公司面纱的理由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般规则有三个要件,即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及对于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此部分将先讨论后两个要件,然后再讨论第一个要件。


  

  首先,在几乎所有的样本案件中,不当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似乎都不是争议的重点。只有在为数很少的几个案件中,被告抗辩说自己的行为不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公司被控告向其股东等人提供了大量贷款,导致公司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被告股东称,那些贷款是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并非出于逃避债务的意图。[26]遗憾的是,即使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也没有在判决书中详细讨论上述争议问题。总体而言,法官没有对主观要件进行单独判断,而是将其与第一个客观行为要件联系在一起,即只要认定了滥用行为,就推断不当行为人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


  

  第二,对于不当行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问题,当事人同样几乎没有争议,法院的判决书也不作任何讨论。这里有几点值得指出:首先,在所有案件中,法官都默认损害是严重的。法院的态度似乎是,既然债务无法履行并且争议已经诉诸法院,损害当然是严重的。其次,损害的严重程度与涉案债权的绝对数额没有明显相关性,即不存在涉案金额越大法院就认为损害越严重的统计规律。最后,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没有明显影响刺破率,即不存在涉案债权数额越大法院就越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的统计规律。实证数据表明,在公司面纱被成功刺破的案例中,最低的损害金额是11860元,最高的是1674万元;而在公司面纱未被刺破的案件中,最低的损害金额是58032元,最高的是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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