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大法宝上,笔者与研究助理收集了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下的相关案例,并利用诸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99个案例。这个数字少于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是因为笔者基于以下两个原因对初选样本进行了甑别,剔除了不合格的案例:第一,在北大法宝中,有些案例被同时列在不同的法条下,存在重复计数问题。第二,有些列在第20条和第64条下的案例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司法人格案件,主要有三类:(1)由于第20条有3款,只有第3款是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因此列在该条下的很多案例实际上涉及其他款项,如第1款下大股东滥用控股权的问题。(2)在有些案件中,虽然原告要求刺破公司面纱,但判决中并未涉及该问题,如债权债务关系被判决无效,当然也就无需刺破面纱保护债权人了。(3)很多案件涉及的是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责任限于他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范围,而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行为人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严格地讲,这些案件都不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
(二)总体性数据
从表1可以看出,在本文为期五年的研究期间内,一共有99个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案例。从比较法角度看,这一数目是不小的。比如,在上世纪80年代的整整十年内,美国有484个案例,英国只有74个,澳大利亚只有23个。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的99个案例中,有63个胜诉,公司面纱刺破率将近三分之二。这个数字明显高于国外。比如,美国大概是40%,英国是47%,澳大利亚是38%。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5]
表2展示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例的时间分布情况。总体上看,案例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公司面纱的刺破率也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说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现实中越来越普遍地适用。需要指出,2007年的案件数量特别少,难以进行有效的统计学分析,而2010年的数据应该并不完整,因为有些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有些案件虽然已经审理完毕,但尚未公开发布或尚未收入北大法宝数据库中。
表3展示了关于案件审理法院的一些发现。第一,从地区看,很多案件都发生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中三个省份即河南省、云南省和四川省的总计案件数量为28件,几乎占全国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比较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很少,如北京只有6起,而上海更是只有1起。
第二,浙江省是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一个省就有29件,几乎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原因可能是,虽然浙江省是经济发达地区,但其经济模式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相对容易出现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这个实证结果也解释了为什么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来自浙江省的人大代表力主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7]
第三,从法院层面看,广州中院和昆明中院是审理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最多的法院,各审理了6件。由于案件相对较多,这些法院积累的审判经验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非常宝贵,值得关注。
第四,在刺破率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明显比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刺破公司面纱。比如,河南省和四川省的刺破率分别高达93.75%和80%;而浙江省和广东省的这一数字则只有62.07%和41.67%。这里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很多事情都不规范,因此公司法人格滥用问题更为严重。二是主观原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在法学专业水平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解可能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在适用时可能过于简单化,导致刺破率较高。笔者在阅读和比较上述两类地区的判决书时,就有这方面的直观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