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桑原勇进,日本上智大学法学院地球环境法学科教授;于宪会,山东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生。
【注释】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王灿发在《环境法学教程》第84页中提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2参照),“这一原则的中心内容无非是使污染和破坏环境者承担其环境损害费用”, 并举出了中国具体化制度的例子,但仅仅是与排污费、资源税等金钱负担相关的内容。
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对于排污费的意义及制度的详细情况,可参照:片岡直樹《中国環境汚染防治法的研究》,成文堂1997年版,第89页以下;桜井次郎《中国汚染課徴金制度の仕組みとその運用》,平成16年名古屋大学大学院国际开发研究专业博士论文。后者,将“排污费”解释为“污染罚款”。
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金瑞林《环境法学》,21世纪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与此表述相同的有:曲格平《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养护”一词,笔者认为与“保护”一词意思相同。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页。
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依法治理实务全书(上卷)》,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该书第160页中仅举出了作为原因者责任原则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第162页中提到该原则的内容包括预防和事后对策(防治)。
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
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两书列举了同样相同的四原则。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该书明确认为采取对策包含在该原则中,与先前的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的说明略显不同。
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依法治理实务全书(上卷)》,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161页;金瑞林《环境法学》,21世纪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根据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第94页并没有使用污染者负担(污染者付费)一词,原因是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
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依法治理实务全书(上卷)》,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对于以上情况,可参照金瑞林《环境法学》,21世纪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95页。“历史的原因”意思并不明确,尽管如此,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第95页在“国有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中提到,对于国有企业,使其负担全部责任是不合适的,做出这种判断是存在理由的,这一点不要弄错。
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金瑞林《环境法学》第90页也认为“为了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并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除国家加强自然资源的管理外,强调开发者有整治和养护的责任就特别重要”。
金瑞林《环境法学》第125页同样主张要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金瑞林《环境法学》,21世纪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组织编写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依法治理实务全书(上卷)》,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排污收费制度(试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毛应准《排污收费概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前引桜井次郎《中国汚染課徴金制度の仕組みとその運用》第20页注37,对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第94页的“历史的情况”理解为“在政府的指令和指导下而进行经营的情况”,与其认为将“谁污染谁治理”的用语删除是因为由全部企业承担责任具有经济上的实际困难,倒不如说是政府对造成原因者的袒护。片岡直樹《中国環境汚染防治法的研究》, 成文堂1997年版,第216页也作出了同样的理解。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因此不能直接否定对经济负担能力方面的考虑。例如,没有制定环境保护法时,关于现在的情况,在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中也提到“大多数的国有企业负债累累,生产不景气,职工也被逐渐解雇”,认为从经济发展的观点来看,贯彻原因者责任原则是不适当的。 此外,在同一页,提到“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应考虑将此变为受益者负担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对原因者责任原相对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