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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上原因者责任原则序论

中国环境法上原因者责任原则序论


桑原勇进(著);于宪会(译)


【关键词】环境法;原因者;责任原则
【全文】
  

  引言


  

  本文将介绍中国环境法原因者责任原则(目的)的内容、根据及具体制度,主要着眼于原因者责任原则适用的领域、“原因者”的范围、“原因”的意义等,此外,对具体的原则进行修正或者相对化时,以探求并讨论其主要条件为目的进行序论性的考察。


  

  “原因”、“原因者”这样的词汇可能不多见,所以要进行相关的说明。原因者责任原则,通常被称为污染者负担原则(PPP),在此具有这样的含义,即为了防止污染,即公害,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关的必要费用(包括公害的善后清理)。但是,对于为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必须由谁采取资源再利用措施这种情况,该原则并非一定适用于环境污染、公害预防(乃至善后清理)的问题上,采取措施的费用及由谁采取该措施等问题,均可适用之。原因者责任原则的含义便是,谁造成了必须采取一定措施才能解决的环境问题,即引发了原因,谁就必须要承担责任(采取防止措施和事后措施的责任及承担其必要费用的责任)。


  

  本文就此含义下的原因者责任原则,为讨论中国对此的研究状况,因此考察并论述中国对该原则的基本思想。


  

  一、中国原因者责任原则的概念


  

  1、 基本文献中的原因者责任原则的概念


  

  中国环境法中原因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对环境污染者及利用者课以一些怎样的责任,对其内容,学者给出了各种不同的表述,因此该原则的含义并不明确。参考中国有代表性的环境法教科书,对其概念作如下所述。


  

  首先,作为原因者责任原则的环境法原则,王灿发在其所著的《环境法学教程》中举出了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1]此原则的含义是,给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必须承担环境损失费以及为应对环境污染、破坏而采取相关措施的费用。此原则主要是有关金钱负担的原则。[2]此外,该原则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方面,并非仅限于公害。但是,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资源再利用的资源循环问题,是不明确的。


  

  吕忠梅《环境法学》中列举的原则略广泛一些,其中说到“污染、破坏环境者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环境责任原则)”。[3]根据吕的观点,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污染者治理污染(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开发者保护环境(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制度上具体的表现便是排污收费制度[4]及限期治理制度等,[5]但并非仅仅与金钱负担有关。对于适用领域的观点基本上与王灿发的立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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