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环境法上原因者责任原则序论

  

  也有学者环境资源国有是该原则的理论依据。例如,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中提到的与利用者补偿原则相关的内容“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实施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理所当然的”。[31]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的书刊中,也记载了环境资源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必须有偿使用的内容。[32]如果承认环境资源国有,破坏自然资源本身便构成了对国家权利的侵害,所以可以避免1-3论据的难点。但是,在环境有偿使用的情况下,假设通过利用行为积极获得利益(森林木材的利用、水资源的利用等),通常这时该理论便不能成为环境污染相关的原因者责任原则的依据。理所当然,环境资源包含环境容量,即环境容量资源,将环境资源的国有作为环境污染的原因者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33]这样便可避免前述的难点。但是,从法律上来讲环境(资源)是否国有存在疑问,并不能单纯情绪化的认为是“大家的东西”,而将其作为该原则的理论根据。


  

  结 语


  

  以上介绍了主要文献中对原因者责任原则的内容的理解。主要文献基本上都承认原因者责任原则。政府文件也规定以此为准则采取措施,该原则得到了正式的认可。但是,关于使污染、破坏环境者负担一些责任方面,都一致认为至少应承担一些金钱上的责任,以上对于原因者责任原则内容的理解可谓是多种多样。是仅限于金钱负担还是含采取措施,是仅限于事后的处理还是包含事前的防止,是仅限于环境污染还是包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对以上诸点的理解则出现了分歧。当然,制定环境保护法时,删除了此前环境保护法(试行)中 “谁污染谁治理”用语,因此,立法者认为不仅包括金钱负担还包括治理污染,不仅包括事后处理还包括事前防止,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还包括环境破坏。即正式对原因者责任原则作出了更广泛的理解。


  

  另一方面,原因者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政策观念是对原因者责任原则的实现进行修正的重要原因,[34],这是“谁污染谁治理”这一用语被删除的另一个理由。原因者责任原则,不能完全接受其他法律原则及其他值得考虑的情况的影响,也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规则,而是一个不得不进行妥协的原理。


  

  以上对中国原因者责任原则进行了基础性的考察,在中国的现实政策和立法层面,该原则是基于怎样的理由而被通用,通过以上原理性的考察尚不能明确。中国原因者责任原则如何在制度上具体化,要通过一些环境相关法规进行具体的讨论,依据怎样的情况及其他法律原则对中国原因者责任原则进行怎样的修正,原因者责任原则自身应保持怎样的适用力度,是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