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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私法转化及其消长规律

  

  但是,一旦资本的私人利益和微观效率最大化的贪婪性频频导致金融危机,从而危害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资本主义社会必将产生管制市场和资本的治理理念和模式,凯恩斯主义等经济理论亦应运而生,否则,金融危机就将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一次失败”,而将会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34]金融危机发生后,加强国家对市场和资本的管制体现在法律上即是在私法领域加强国家集中干预,私法公法化成为必然。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国际金融垄断阶段的条件下,金融危机发生后不但国内将强化金融监管法体系,出现大量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国际社会也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协作,从而强化国际金融法的公法性质。


  

  五、公私法相互转化的消长规律及金融危机后公私法相互转化趋势的展望


  

  综上所述,深入考察2008年金融危机,可以发现,金融危机前后大量存在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相互转化两种相反趋势的法律现象:在金融危机前产生危机的原因中存在大量的公法私法化现象,在危机发生后的对策中存在大量的私法公法化现象。深入研究这两种相反的法律现象,可以发现这并不是偶然产生的:金融危机前的公法私法化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主体无节制地追逐私人利益和微观效率最大化,金融危机后的私法公法化产生的原因则在于市场经济主体无节制地追逐私人利益和微观效率最大化导致国民经济整体严重失衡,并进而产生金融危机,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宏观上无效率,国家和社会因此不得不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一定的管制和调节。这种看似偶然的、杂乱的公私法相互转化现象隐含和反映着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需要指出的是,影响公私法相互转化、消长的原因无疑有很多,而本文探讨的公私法相互转化并不是分析所有情形下的公私法相互转化、消长现象及其规律,而仅仅研究金融危机背景下所表现出来的公私法现象转化及其消长规律。


  

  进一步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里存在着一个更深刻的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消长的规律:即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不断循环的消长规律。


  

  正如前文所论及的那样,一旦个人资本的利益和效率最大化的贪婪性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从而危害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资本主义社会必将产生如凯恩斯主义那样的管制市场和资本的治理理念和模式,从而产生私法公法化趋势。但是,问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并没有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自动灭亡,市场仍然是所谓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一旦社会经济形势好转一段时间,资本主义产生于市场和资本内在需要的反对国家监管的自由放任即自由主义必将重新复活,对市场和资本自由放任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亦将重新出现,此时,将再现公法私法化趋势,而且在经济社会自由放任发展到一定程度,经济危机将再次产生,历史亦将重演。这样,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由于经济上危机-缓解-危机-缓解的交替出现,社会治理上相应出现了管制-自由放任-管制-自由放任的交替现象,资本主义法制则相应地出现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交替现象。这种公私法的逐渐相互转化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史上不断反复出现,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消长规律,对此可用图表形式简要归纳如下(见表1):


  

  从上述公私法相互转化的消长规律可知,资本主义社会的公私法相互转化至今并未终结,展望未来可以发现,随着金融危机的缓解,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必将再次出现类似金融危机前的公法私法化趋势。


  

  那么,是什么原因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公私法之间相互转化的不断“轮回”的消长规律呢?简言之,这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固有矛盾所决定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的社会化大生产经济,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协作与规划,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其只能在企业内部而不可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现高度协作与规划(亦即追逐个体利益与微观效率最大化),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又只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这种协作,于是,这种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就外化为企业内部的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经济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这种整个社会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发展到一定程度,私人利益和微观效率的最大化必将导致社会利益和宏观效率的极小化,进而经济严重失衡,导致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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