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刺激方案中的私法公法化因素。
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首先想到的是迅速出台经济刺激方案:既有直接救市的措施,也采取财税货币政策等,其中很多措施均以法律之公法形式出现,深刻影响了原有的金融贷款、税收、投资等法律,表现出明显的私法公法化趋势。2007年12月,在次贷危机日益恶化的形势下,美国政府出台了《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案》,既对房屋所有人住房按揭贷款予以减免,又对其实行税收豁免,以增强房屋所有人的债务偿还能力。2008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总额约为1680亿美元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法案,希望通过该法案增加退税,促进消费和投资,从而避免经济出现衰退。2008年10月,美国政府提出《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并获得国会两院表决通过,以应对狂风暴雨式的金融危机,直接在原来属于私法管辖的美国经济社会生活中锲入国家集中干预的公法手段。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政府于2009年2月签署了总额达7870亿美元的《美国恢复与再投资法案》的经济刺激计划,同时连续降息至0~0.25%区间,美联储还于2009年3月18日宣布购买最多3000亿美元长期国债和1.25万亿美元抵押贷款证券。2008年9月18日全球六大央行发表联合声明,通过与美联储签署掉期协议,联合向短期信贷市场注资2470亿美元,这是在美元短期融资市场压力持续上涨情况下连续两日注资1200亿美元的美联储不得不与其他央行掉期货币,并在全球范围内扩大美元注资规模。
此外,世界各国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采取的经济刺激方案均体现出私法公法化。日本启动了约相当于GDP3%的1700亿美元经济刺激计划,并发行了44万亿日元新债;2009年12月8日,日本再度推出24.4万亿日元经济刺激方案。欧盟于2008年11月26日出台了一项总额达2000亿欧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内含扩大公共开支、减税和降息等三大举措,试图为成员国携手拯救实体经济提供统一框架。德国于2008年11月宣布了总额为320亿欧元的第一个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1月12日,德国再次通过为期两年的500亿欧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德国总理默克尔连任后又推出了包括削减240亿欧元的所得税、降低营业税和提高家庭福利等经济计划。英国政府于2008年12月1日起推出总额达200亿英镑、以降低增值税(VAT,从17.5%下调至15%)为核心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并从2011年起提高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中国则在2008年底公布了4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与此同时,中国各大型商业银行相继采取了史无前例的巨额放贷行动,还实行刺激消费的各项政策,如各省、区、市大量发放消费券、实行汽车下乡补贴等。加拿大于2009年1月推出了为期两年、耗资400亿加元的刺激经济计划。所有这些刺激措施虽然有些不是采取法律形式,但亦无非是用国家的强力干预来应对金融危机,在私法中加入公法因素。
2.强化金融监管中的私法公法化。
金融监管不力虽然不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但却是直接原因,其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金融业、房地产等领域的公法私法化趋势。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饱受指责,加强金融监管、强化政府与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势所必然,从而在法律上出现私法公法化趋势。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述,对原有监管法实施的松懈、对虚拟经济的监管真空、金融衍生品的随意定价、随意提高金融杠杆和降低贷款资质等均迫切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予以限制和规范,金融业的运行不能过于甚至完全私法化、自由化。
在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严重的金融监管缺陷后,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提出对美国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监管,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改进国际合作,以更好地管理金融风险。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金融改革最彻底的“金融白皮书”,该白皮书包括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置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五个方面,该白皮书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将大力加强国家干预,把监管触角伸向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并大力扩大美联储权限以控制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一旦这些金融体制改革得以实现,原来的私法将会大大加强国家集中干预的力度,从而大大促进私法的公法化。然而,美国的新自由主义势力深厚,势力雄厚的资本不可能放弃其市场权力,“金融白皮书”不可能很顺利地获得国会通过。2010年4月26日,奥巴马在“金融白皮书”中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以57票赞成、41票反对而未能获得国会通过,直至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才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在最终表决中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际上,金融危机中和危机后一定时期内加大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是美国历次经济危机的必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