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私法转化及其消长规律

  

  4.金融危机源于金融监管的缺失和失灵。“错就错在‘大萧条’之后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体系分崩离析。”[10]“假如没有美国政府针对金融业实施的大规模去规则化政策,以及对既有规则和监管的放松,那么当前的这一切根本就不会发生。”[11]2008年联合国代表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法国总统和德国总理等群起批评美国因“监管不力”导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12]保罗?克鲁格曼在《萧条经济学的回归和2008年经济危机》中则认为,危机的主要诱因是美国的“影子银行系统”等金融机构从未受到监管。[13]美国法学家波斯纳也认为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力。[14]


  

  其实,金融监管不力只是金融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而不是根本原因。法律和制度的监管缺失与失灵等金融监管不力确实是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多数法学界学者亦持此观点。如有法学研究者指出,只适用于实物经济形态的法律因不适用于虚拟形态的经济而使得法律在金融监管中失效,进而最终酝酿成金融危机和金融海啸。[15]亦有学者认为,美国住房按揭贷款的低首付率、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贷款资质要求的降低、金融监管的低透明度和国际金融法制的强制力不足等是此次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法律原因。[16]


  

  然而,虽然信息不透明和政府监管缺位是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格林斯潘及美联储等亦因此而饱受指责,但它只是金融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表层原因,并不是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至全球的深层次的根本原因。美国历史上经历过多次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历次危机积累的教训非常多,亦有众多经济学家(其中不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为白宫出谋划策,如果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不力的话,那么金融危机早已被根除。[17]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金融监管也非金融监管所能解决,严厉的金融监管本身只可能减缓金融危机及其危害。


  

  此次金融危机的真实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固有的、不可克服的矛盾的激化,其表现主要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导致生产无限的扩大化趋势与广大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导致的相对过剩,如房地产领域的生产过剩,[18]而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政策的监管缺位和不力则加快、加剧了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法私法化


  

  公法是用集中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是用任意的方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对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法理层面思考其产生和发展进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的公法私法化现象。


  

  1.金融监管不力中的公法私法化。


  

  金融监管不力是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世界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没有美国政府对金融业的大规模去规则化,并放松既有的监管,金融危机根本不会发生。[20]毫无疑问,金融监管的去规则化确实提早和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发生。这种以去规则化和放松既有监管规则实施为主的金融监管不力在法理上表现为公法的私法化。


  

  美国金融监管法体系包括联邦金融监管法和州金融监管法。联邦金融监管法体系主要由相关机构法(如1913年制定的《联邦储备法》以及后来的《银行控股公司法》)、金融行业发展法(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99年金融服务法》)和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的部门监管规章构成。此外,美国各州亦制定了各自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由此看来,美国在经过历次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后建立起了比较严密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然而,在新时期金融衍生品“创新”层出不穷的同时,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但没有跟进创新,而且原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不断地被突破。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渐忘记了经济危机伤痛的美国加速了放松金融监管的历程。1983年,美国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并于90年代进一步加快步伐,于1994年通过了解除跨州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的《瑞格尔-尼尔法案》,1999年,美国废除了1933年颁布的金融管制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Banking Act,也称《1933年银行法》),代之以经过了20多年争论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又称《格朗-利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从而彻底结束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和严格分业监管的局面,建立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成为20世纪末金融自由化的重大事件。这种放松金融业监管的做法实际上是推行了金融自由化,坚持资本追逐利润的“自由”理念,追求微观效率最大化,让政府权力这种集中的管制手段从金融业退出或弱化,其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即是废除或减少公法或公法因素对金融业的监管,而代之以意思自治的私法。200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在美国经济学年会的主席发言中欣喜若狂地宣布,经济萧条问题已经解决。2004年,前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后被任命为美联储主席的伯南克也在演讲中指出,“现代宏观经济政策已经解决了商业周期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商业周期问题大体上已经解决了……”[21]因此,美国解除金融管制,放松金融监管,“让看不见的手”发挥自我约束、自我监管作用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了。由此,金融业的公法私法化趋势不可避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