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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私法转化及其消长规律

  

  众所周知,美国此次金融危机始自房地产次级贷款危机。由于金融杠杆的撬动作用,次级贷款市场总值高达60万亿美元,是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倍。然而,如此规模庞大的次级贷款几乎完全不受金融法的监管,其主要表现为次贷定价机制不透明而随意定价、对次贷至少高达20~30倍的金融操作杠杆不加限制、对无任何贷款资质要求的所谓忍者贷款(无收入、无工作、无资产的贷款)不加约束等。在次贷高度发展时,格林斯潘主管的美联储不但未加监管、制约,而且持续实行低利率政策,纵容次贷。


  

  这种金融业监管法的私法化之自由程度更体现在金融监管法如何对待保罗?克鲁格曼所说的“影子银行系统”上。[22]所谓“影子银行系统”是指有银行存贷等实质业务而无银行之名者。例如1984年雷曼兄弟公司设计的拍卖利率证券,在这种金融安排中,借款机构通过拍卖利率证券来筹款可以绕过对银行的监管约束,也不必支付因监管产生的费用。[23]这个非银行金融系统包括拍卖利率证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投资工具、可选择偿还债券和活期可变利率票据、对冲基金等,形成了庞大的资金规模,但是几乎从未受到金融监管。[24]


  

  2.新自由主义思潮深刻影响了公法私法化。


  

  金融监管不力背后的政策原因是美国新自由主义对政府政策的影响,这股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思潮大大削弱了政府与国家对金融业等经济生活的监管介入,金融领域的公法私法化势所必然。


  

  在美国,保守主义运动(又称新自由主义)根深蒂固,尽管1929年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沉重打击最终确立了罗斯福新政,但是美国的保守主义势力一直蠢蠢欲动地希望彻底废除罗斯福新政确立起来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随着20世纪70年代两次深重的经济危机的冲击,整个西方国家的经济陷入了长期“滞涨”,凯恩斯主义也未提出有效的政策主张,在这种条件下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应运而兴。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信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主张“由市场监管比由政府监管更为有效”,“金融衍生产品的最佳监管者是市场参与者们自己,而不是政府的机构和法规。”[25]这种新自由主义的监管理论实质上就是企图放弃对公权力的金融监管,从而造成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缺失。有研究者认为,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不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业已从分业经营发展为混业经营却仍然采取分业监管造成的。[26]然而,实际上混业经营的合法化正是新自由主义政策在金融业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正是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大大削弱了公法手段对金融业的监督与管制。


  

  20世纪末苏东巨变、社会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是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得势的国际政治环境。苏东巨变后,这些国家留下了巨大的意识形态真空,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思想理论来整合社会,新自由主义抓住时机乘虚而入。1989年,由美国牵头炮制的所谓“华盛顿共识”正是新自由主义的一整套政策措施。“华盛顿共识”鼓吹经济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主张彻底取消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含有国家集中干预和管制色彩的公法自然是首当其冲的废除目标(例如汇率和外汇管制法等)。可以认为,此次美国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既是“华盛顿共识”继俄罗斯经济社会危机、拉丁美洲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再次失败,更是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再次失败。[27]


  

  三、金融危机对策中的私法公法化


  

  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各种应对政策,美国亦采取了多种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如果说有哪个词能把所有的对策归纳起来,那就是国家干预,或“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措施。[28]如果从法理的角度考察,应对此次金融危机在法律上采取的是国家干预的公法,把原来仅由私法调整或法律不予调整的问题纳入了公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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