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法是否约束良心的问题已经被许多神学家讨论,他们认为世俗法律本身的权威并不直接约束良心,而是间接地因上帝命令要求从良心上服从。因为上帝享有要求服从的更高权力,但如果世俗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或者它不是为了公共福祉——所有人类法的宗旨是公共福祉——那么它们不能要求良心上的顺从……这就是政治事务中的良心规则。基于同样的原因,当世俗权威在宗教事务上制定一个违反上帝法的法律时,该法律在良心上并无效力。同样,当世俗权威制定一个违反公共福祉的法律时,它在政治事务中也并无约束良心的效力。其原因是世俗权威的权力源于上帝,且上帝限定、规定公共福祉是其最大的宗旨,而这种法律由于违反了其宗旨故没有任何权威,也不能要求良心上服从……许多神学诀疑者都确认,当人类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上或者其命令无法忍受时,人类法并无良心上的约束力。[73]
如何判断、由谁来判断世俗法律和世俗权威是否符合上帝法?显然,清教的神学传统就是“个人良心”。朗说道:
议会中的多数人可能犯错,在世俗或宗教事项上也没有永不犯错的法官,因此,如果立法者犯错,或者我的良心告诉我他们确实犯了错,那么我没有盲目服从他们命令的义务,相反,我要遵循我自己的指导来探究这些事情是否符合公共福祉……在良心上我们不能服从这种世俗权威。[74]
威尔逊·蒂莫西(Wilson Timothy)也发表文章反驳对方将外王斥为“入侵者、征服者”的主张,并为新王的正当性辩护。在前言“致公正的读者”中他说道:
我在当前革命中的所作所为的正当性以及对真理之爱,均促使、强迫我投身于该事务。经过对我自己内心最为严格的检视,我的所作所为均抱有一颗纯洁的良心,出自正义地对教皇制度和奴役的憎恨。我乐意回答针对政府原则和我举出的无可变更的理由所提出的所有反对。我要维护的不是别的,而是与人的理性、与上帝之言相契合的……当归凯撒的,我给凯撒;当归上帝的,我奉送给上帝。此外,我也为我自己国家的自由进行辩护……就我自己而言,我所渴望的是最虔诚地敬畏上帝……我过去是、现在依然是为了让敏感的良心得以安逸……[75]
针对对方将奥兰治王子称为“外来入侵者、征服者”,他反驳说:
如果奥兰治王子策划入侵和征服,正如这位先生所称之的,那么,无论是他(即这位先生)还是我们,均在良心上负有反对他的义务,因为我们必须忠诚于我们的国家、忠诚于我们的国王……但是,拜上帝赐福,他到来并非是我们国家的敌人,而是我们的朋友,我们的救星,将我们从教皇和奴役中解救出来。他冒着生命危险拯救我们免受压迫,并非征服我们。此外,如果说他征服詹姆士国王,征服这位先生,但是,他并非征服这个国家占最大多数的那些和他一道的人们。[76]
蒂莫西提出了一系列定义:
1,自卫是保护无辜免受不道德。
2,专制是故意压迫无辜,违背律法,违背良心。不过,立法权中也存在着专制,即当国王和掌权的人制定邪恶、不正义的法律时……如果我自卫反对政府官员不正当的意愿或贪欲——他们既没有从上帝那里、也没有从人那里取得这种权威——时,这既不违法,也不是抵制权力。
3,服从是自愿、真诚的执行我们政府符合律法的命令。
4,律法,即服从规则,乃源于命令者正确理性的一个宣判。因此,对于违背自然法或者违背写在(人心中)的上帝之法,任何人无需积极服从。[77]
四、民主、违宪审查与合宪性推定的三重防护:代结论
加尔文所言的“一般命令”,伯金斯所言的“拜上帝一般命令所赐”,桑德森所言的“看在上帝的份上”人法“具有良心的一般约束权力”以及“随附义务”等,均是“你应当顺从,不仅因为惧怕惩罚,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的衍生品。这一服从义务有特定条件:要么,世俗法律、世俗之王的命令 “不违背上帝之法、不违背个人良心”,更准确地说,“服从人但是不能得罪上帝”;要么,世俗法规定的内容是“无关紧要的事项”。
我们看到,良心的外在义务和内在义务在不同情况下呈现出两个相反的作用并强加到清教徒身上两种不同的义务:一方面,当世俗之法和个人良心相契合时,基于圣徒保罗和彼得的要求,基督徒在良心上负有服从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抗上帝命令;另一方面,当世俗之法违背了个人良心时,基于清教“良心至上”的原则,基督徒负有“服从上帝”抵制“恶法”的义务,否则同样也是违抗上帝之言。前者是形式上的,而后者是实质上的;前者是外在的,而后者是内在的;前者发挥作用的方式是间接的并取决于后者,而后者直接发挥作用并最终决定着前者。
还有一点不同:在非民主的社会或者少数人暴政的世界,服从世俗法律、顺从世俗权威是例外,相反,抵制不正义世俗法律则是常态;但是,在民主的社会或者多数人暴政的世界,前者是常态后者是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合宪性推定作为明确的学说和司法审查中的方法论率先在践行了民主制度的美国被提出来。其实,正如前文所示,作为一个更古老, 的活的教义,她被冠以“一般命令”、“一般义务”之名一直在运用着,不仅在神学上,还在政治宪政实践中。
不过,世俗之法与个人良心的冲突、世俗权威与上帝权威的张力,在现代社会中得以改头换面,成为宪法与法律之间、法律稳定性与合宪性之间的平衡。同样,曾经在这种剧烈冲突和严峻张力中让清教徒倍感恐惧的这两个良心义务,也被老酒新装:个人良心,曾经由上帝在造人时就写入人心中的那部看不到但人人可以感知、知悉的良心律法,在16-18世纪就是英国不成文的宪法,[78]而在此后的美国成为显见的成文宪法,继而成为判断议会立法、各州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而曾经套在基督徒良心上的那副“随附的枷锁”即良心的外在义务,则演变成现代违宪审查中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