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与上述人类法约束良心的方式不同,当人类法规定的内容属于“无关紧要的事项”时,“好的人类法”约束良心的方式却是另样的。在这里,伯金斯无疑继承了加尔文“上帝一般命令”的表述:
关于其约束方式,我陈述如下规则:所有的人法,如其规定的是无关紧要的事情时,拜上帝一般命令所赐,[39]世俗官员才得有权威,人法约束良心。因此,任何人如果自愿或故意怀有不忠之心,违反或者无视这样的法律,在上帝面前他也犯有同样的罪。
……
这样的法律自身并无任何权威或功德来限制良心,毋宁是,它们仅能借助更高级的命令才能约束良心。“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罗马书13:1);“当孝敬父母”(出埃及记 20:12),该命令让我们在良心上服从人类的善法。正如彼得所言,“为了主的缘故,你们要顺从人的一切命令”(彼得前书2:13)。也正如他后来所言,“基于良心的缘故”。[40]
这里的“基于良心的缘故”,就是“上帝的一般命令”,即:“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你应当顺从,不仅因为惧怕惩罚,更是为了良心的缘故。”但是,伯金斯说道,无论是“复原、附和了上帝法”抑或“拜上帝一般命令所赐”,“人类法仅能借助上帝法的权威才能约束良心。”[41]
但是,当人法违背上帝法时,人负有不服从的义务:
如果人类法竟然包含邪恶的内容,并且为上帝所禁止,那么,这就对良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相反,人在良心上负有不服从的义务……因为仅仅藉由上帝之法的权威,人法才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说,只有上帝之法才享有这一特权(priviledge),违反之即为罪孽。[42]
伯金斯区分了两种违反人类法的不同情况:
人违反人类法时,可能、也确实犯有罪孽,但是这并非简单地因为他们违反了人类法,而是因为违反之,他们也确实违反了上帝法。违反法律必须考虑两个层次:第一,如果它是侵害、妨害、损害,那么在这方面它是违反了人类法;第二,只有违反法律是违背上帝律法时,它才必须被视为一个罪孽……因此可以说,一个人只要不违背良心,他就可以做绕过人类法和宪法做任何事情。[43]
(四)罗伯特·桑德森: 首要义务V. 随附义务
罗伯特·桑德森(Robert Sanderson,1587-1663)或许是最透彻、最精彩地论述了良心双重义务的神学家。罗伯特·桑德森是英国国教的代表,被17世纪的同代人称为“我们这个国家最好的”神学家、[44] “第一个系统论述国教神学的道德家”。[45]桑德森将良心视为上帝,视为上帝律法、上帝之言:
……经过最终的分析后,良心可以被视为上帝在所有理性人内心规定的一部律法。只有上帝自己是良心的主人,只有上帝才是最高的立法者。正是上帝才赋予人以良心,只有上帝才能审视良心判断良心。[46]
1647年桑德森在牛津神学院布道,重申了良心的性质和功效,并指出,良心的位阶是“上帝之下万人之上”:
对每一个世俗之人来讲,他的良心就是上帝……可以说,上帝赐予每个人一个正确的良心,这个良心就是每个人面前的上帝;祂端坐于上帝之圣座,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传道者,命令他应该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祂无比关切地要求履行他们被命令的义务,庄严地向他解释其行为的善与恶,也让一个最邪恶之徒知道神的正义;并且,作为最正义的法官,祂明察秋毫,根据每个人的所作所为或赐予恩惠或施以惩罚。就本质而言,良心所处的位置,在上帝之下但却高于一切人。她作为上帝的掌上娇女而伺服上帝,但是对人类来讲她却是高高居上的霸主。[47]
在同一年的第二篇布道辞中桑德森提出,要“遵从上帝之法”而不是相反,否则就是罪孽:
因为,存在着一部源于上帝并宣布给人的律法,她是一部最完美的律法,命令要做的事情,禁止不能做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背道而驰,毫不尊重上帝律法,竟然……做上帝禁止的一些恶行……他就违背了上帝律法,犯有罪孽。[48]
桑德森在第五篇布道辞中系统论述了人类法和上帝法的关系,因而良心的内在义务与外在义务之辩证关系跃然纸上。在开篇之首,桑德森援引了罗马书13:5 “你必需顺从,并非因为刑罚之故,而是因为良心的缘故。”[49]对这一外在义务,他说道,“人类法如果不正义,就无服从的义务。”[50]接着他对此进行了阐释,并区分了两种情况:
如果法律本身在对象或事项方面疑惑不正义,让臣民遭受痛苦,例如,如果他命令支付比情况需要的更多的津贴,那么,臣民的良心就不能免予义务。但是,我们在这里还要做出区分:一项事情被称为不正义,要么因为它是不适当的,要么因为它天生就是令人痛苦的或为之则不合法。在第一种理解中,如果法律所命令的为不正义,即它是不公平的但并非不正直,但是如果为之,该错误仅在于命令它的人,而服从这一命令的人没有任何过错。但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如果被命令的任何事情是不正义的,即不仅天生注定是令人痛苦的,而且如果为之还蒙羞,但仍然为之,那么,严重的罪孽在于两方,第一个是命令不正义事情的官方,第二个在于执行不合法命令的臣民。该结论的含义是:一项事情是如此必要乃至臣民如忽视它即为罪孽,每当法律以其命令禁止该事项时,或者,一项事情是如此不正义乃至执行它必定犯有罪孽,每当法律命令该事项时,该法律在良心上并无约束力。[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