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一旦终结,权利人不得再以执行异议方式主张执行行为无效或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不因此而无效,权利人不得请求国家赔偿。被执行人只能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
(三)执行异议之诉
基于审执分离原理,执行依据所载明的执行对象的范围执行机关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对象范围有误的,案外人可对执行对象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审查结果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对执行对象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主张的,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作者简介】
常廷彬,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注释】理论界对执行标的种类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执行标的包括两种,即财产和人身。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孙家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85-88页。还有观点认为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参见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217页。
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73页。
林昇格:《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95页。
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432页。
对于继承人的救济途径学界和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日本学者兼子一教授、我国台湾地区的陈世荣教授认为应该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日本学者石川明教授、中野贞一教授、我国台湾地区的张登科教授、陈计男教授认为应提起债务人异议。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第四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二)认为限定继承人有权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8页。
肖建华:《执行标的若干问题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22-628页。
刘永琴:《对执行标的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10期;袁森:《浅谈执行标的范围的界定》,载《黑河学刊》2005年第6期。
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