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纯正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犯罪及其处置的法理分析

  

  基于先行行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理论地位,以及涉及先行行为犯罪的犯罪形态模式,应当说,先行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而且可以是犯罪行为。对此,具体阐述如下:1.先行行为的地位。从创设危险与实现危险对于构成要件符合的关系来看,不纯正不作为犯形成的理论逻辑表现为:基于一定原因力,致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遭受现实危险的危险状态;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容侵害,应当阻止这种危险状态的发展,避免法益侵害现实危险的发生,由此刑法认可了这一场合的作为义务;然而有义务者能够履行竟不履行作为义务,从而实现了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基于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这种不作为具有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形式意义,成立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这一理论逻辑存在如下几个关键性的要素:创设危险的原因力;刑法认可的作为义务;实现危险的不作为;不作为符合构成要件的等价值性。其中,等价值性是评价结论;不作为是等价值性评价的核心对象;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原因力是作为义务成立的事实基础;原因力包括自然因素、被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行为人行为,行为人行为即先行行为。综上,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中,先行行为创设危险[4],经由刑法认可的规范肯定,产生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但是先行行为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更不是构成要件的评价对象;不作为实现危险,经由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的肯定,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不作为是该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素,属于构成要件的评价对象;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能够履行作为义务,却不履行作为义务,从而成立不作为。2.先行行为的性质。由上可知,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中,先行行为既非构成要件要素,更非构成要件评价对象,只是作为产生作为义务的事实基础而存在,这意味着先行行为是独立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成份,从理论逻辑上来讲,没有理由对先行行为作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非犯罪行为的限定。事实上,无论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均可产生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要素的作为义务。其一,合法行为。例如,行为人带儿童李某下河游泳,并同往深水处。到深水后不久,行为人感到体力不支,便自行返回上岸,而李某在深水中由于无人帮助溺水身亡。此案,行为人带李某往深水处游泳的先行行为即为合法行为,其产生救助李某的作为义务。其二,违法行为。例如,行为人违规向立于高压电线上的飞禽射击,结果未击中飞禽却将电线击断,以致高压电线横置于行人过往频繁的公路。行为人明知危险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即离开,结果致两名过路的小学生触电身亡。此案,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其三,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因琐事与老人发生冲突,遂以言词漫骂、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当众对老人进行侮辱,致老人心脏病复发而有生命危险。行为人置此于不顾只身离开,致使老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案,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


  

  二、先行犯罪行为的处置


  

  在先行行为仅为合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场合,固然涉及不到罪数问题,径行针对不作为予以刑法评价即可。而在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场合,先行行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间,应当以何种理论思路予以处置,尚需分析。这里又存在着两种情况:先行行为犯罪并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无涉结果加重犯);先行行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牵涉到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牵涉结果加重犯)。


  

  (一)无涉结果加重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