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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及其在不作为犯中的运用

  

  3.德国联邦法院1980年5月20日的判决:被告是私立医院的医生,于1975年6月4日为一名14岁女学生进行切除盲肠手术。手术后出现了一些并发症。病人也向被告诉说有胃痛、眩晕的感觉等。1975年6月9日,医院院长诊断出有发炎的现象,并告知了被告。之后,又出现了连串的警讯,例如白血球数目增加、脉搏升高以及剧烈胃痛,均未能促使被告进行必要的手术。同年6月12日下午,病人陷入精神错乱状态,并只剩下躺在床上的力气时,被告才同意转往教学医院进行手术。此时病人已陷入休克状态,立即进行手术发现整个胃部都充满了脓。病人于6月19日死亡。联邦高等法院判处被告犯过失致死罪。鉴定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被告未及时发现并加以治疗的腹膜炎,被告最晚在6月10日以前进行手术的话,病人有完全康复或最少存活一天的可能。联邦法院据此肯定在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联邦法院的意见,病人是否因为腹膜炎发作本来就会死,对于因果关系的肯定并不重要,只要病人的死亡早于没有违反义务的不作为时所产生的死亡,就足以肯定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存在[4]。


【作者简介】
李金明(1969—),男,河南灵宝人,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刑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据此,我国学者所称的“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尽管存在条件说、原因说等各种学说,但最终获得垄断地位并为司法实务广泛认可的还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许成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比较研究》,载于《刑法问题与争鸣》2004年第一辑,第292页)这一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占通说地位的是条件说,而非相当因果关系说。
参见(日)平野龙一著,《刑法总论》,有斐阁1972年版,第150页,转引自张明楷编著:《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120页。
RGHSt 58,130f.转引自许成磊著:《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比较研究》,载于《刑法问题与争鸣》2004年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第299页。
BGHSt NSTZ 1981.S.218,转引自许成磊著:《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理论比较研究》,载于《刑法问题与争鸣》2004年第一辑,中国方正出版社。第300页。
【参考文献】{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18,119—121.124.
{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40.
{3}(日)大塚仁.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72,101,177.
{4}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M).三民书局,1997.101.
{5}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0,111.
{6}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220,226,209.
{7}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A).刑法论丛(2)(C).法律出版社,1999.293.
{8}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64—75,66,70—73.
{9}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10—11,16—19.
{1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陈忠林译评.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1.117.
{11}陈瑾昆.吴允锋勘校.刑法总则讲义(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88.
{12}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M).台湾大学法学院图书部,2003.221—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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