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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能源法中的碳减排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得出碳排放交易从2013年开始实施时每年最多可以在国内形成500亿美元的碳排放市场交易总额,产生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总额最多可以达到250亿美元,而且交易额每年至少会有高于通货膨胀率3%的增长,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其在国际贸易中会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以目前欧洲已经形成的碳交易机制为例,自2003年10月1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欧盟2003年第87号法令以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EU ETS)已经建立并运行了将近八年的时间,在2007年EU ETS交易量达1615亿吨,成交额28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碳交易量62%和交易额70%,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与《京都议定书》运行的同步,其市场份额也会继续增长。[22]与欧盟相比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国,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其本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需求将会是巨大的,在其带动下世界碳交易量也会随之增长,碳交易会随着减排要求的逐年增长而进一步增加,在欧盟和美国两个最发达经济体的推动下逐渐成为世界贸易的常态。


  

  在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健全以及国际政治压力的推动下,中国作为人均GDP能耗消费与发达国家相比较高的国家(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6倍)也会逐步承担起防止全球变暖的责任。[23]随着自身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健全,中国也会承担起减排责任,加入到碳减排与碳排放交易的国家中,作为排放量仅次于美国是全球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的减排潜力巨大,与其他国家相比未来可以有更多的排放额度进行交易,美国一系列“能源法案”的出台为中国进入美国国内碳交易市场充当“国际碳信用”提供了机会。


  

  (三)减排技术出口及其创造的国际技术出口新市场


  

  为了减少碳排放防止全球气候进一步变暖,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先进技术帮助其减排,同时将此技术减少的排放量作为抵消自身的限排或者减排量义务,这种减排方式是《京都议定书》中的灵活履约措施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24]在“2009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05能源政策法案”中也有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减排技术的规定,但是其出发点并非要履行国际条约赋予的义务,而是在最终将减排技术出口贸易化,实现其经济利益,同时也满足自身的政治考量。


  

  “2009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关于减排技术出口的规定集中在第四章“向清洁能源经济转变”(TITLE IV Transitioning to A Clean Energy Economy)第四节“出口清洁技术”中,主要包括:清洁技术的定义、管理、确定合格国家以及援助等内容。[25]其中详细规定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的方式,经费来自排放配额的分配,而且对每个阶段的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2-2021年为每年排放限额总量的1%,2022—2026为2%,2027—2050年为4%),对于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的发展中国家给予资助,资助项目涵盖了各种清洁技术(固碳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效提高技术等等)。但是,法案中重点强调的还是主要以贸易方式促进技术的转让,即发展中国家获取的技术多数需要支付费用,同时在使用时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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