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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能源法中的碳减排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试论美国能源法中的碳减排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董箫;张文瑞


【摘要】美国近几年出台的能源类法案通过规范能源使用、减少碳排放的方式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其采用的“碳关税”、“碳排放交易”、“减排技术出口”等机制因借助市场发生作用,将直接或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分析该类法案的内容和这些机制产生作用的方式,预测其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并阐发其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能源法;碳关税;碳排放交易;减排技术出口
【全文】
  

  随着全球气候问题的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在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积极应对,而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问题作为气候变化中最为急待解决的问题是各国应对的焦点。因为能源使用是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原因,各国都纷纷将通过能源立法规范能源使用作为防止气候变化的首要措施,作为世界能源最大消耗国,美国在此方面的尝试引人关注,其拟采取的防气候变化措施多数借助市场发挥作用,因此无可避免将对国际贸易产生种种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美国能源类法律的最新动态,特别是其中的碳减排措施,就其可能对未来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就此种影响对于中国的启示进行阐发。


  

  一、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能源法的变化


  

  (一)能源法变化的环境问题背景


  

  “能源法”被国内学者定义为“调整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1],兴起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东石油危机的出现使对石油依赖度较高的欧美各国纷纷出台法律以保证本国的能源供应和价格安全。因此当时能源法的社会功能侧重于保证能源的供应、控制其价格同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2]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因为全球性环境问题的频发,能源法的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发生在各个发达国家内部同时可能导致越境污染的工业污染、周期性发生的区域性酸雨、温室气体过量排放导致的全球性变暖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其中又以全球性气候变暖带来的灾难性影响最为严峻。为了应对危机,1992年5月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称“公约”),其以 “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第二条)[3]为目标,在第四条2款中又将这个目标细化为各个缔约国的承诺,规定:“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将表明,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4]。上述规定为各个缔约国施加了国际法上的义务,其后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又将这种义务细化为具体的措施。


  

  《京都议定书》进一步弥补了公约的缺陷,详细规定了减排目标(2008年至2012 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缔约国内部应该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最富有开创性的三种减排机制,即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和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5],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国内能源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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