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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能源法中的碳减排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005能源政策法案”中的规定更加细致,也更能读出政治意味,其主要从美国政府对外出口清洁技术进行管理的角度进行论述。第十六章“气候变化”(TITLE XVI CLIMATE CHANGE)第六节“气候变化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部署”中集中规定了美国政府在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技术时要采取的措施,比如建立专门的部门对可以出口的技术进行统计和列明,同时对排放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统计包括其排放量和使用能源的类型、产业类型、对于在建重要减排项目的描述等等,同时对出口目的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考察是否有不利于技术出口的贸易障碍。[26]最能体现政治意味的是关于“合格”接受清洁技术国家的规定,即“(1)公正治理,包括促进法治、尊重人权和民事权利、保护私人财产和反对腐败;(2)经济自由,包括实施鼓励本国居民和公司参与全球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经济政策,采取措施促进私人机构的成长和对自然资源可持续的管理,增强市场的经济需求。”[27]将是否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减排技术和这个国家的人权和法制情况相挂钩可以清楚的体现出美国政府的政治企图。


  

  从上面两部法案的内容分析不难看出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建立本国防气候变化能源法体系的政治和经济考量。随着碳减排的重要性为各国所重视,发展中国家也会逐渐承担起减排责任,届时对于减排技术的掌握会成为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义务的必要手段,美国就可以凭借掌握的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妥协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自己的政治主张从而扩大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在经济方面,因为清洁能源技术的巨大需求,凭借自身的优势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国际市场,将技术以贸易的方式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不但可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在市场的激励之下产生更多技术创新,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也满足了自身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机制始终占据技术高点,保证自身一直处于优势地位。


  

  根据美国智库组织“皮尤研究中心”的报告《清洁能源市场:工作与机遇》[28]显示,清洁能源市场经历了2006-2010期间每年32%的增长,截止2010年为止已经达到2430亿美元的规模,在下一个十年期间对清洁能源开发的总投入将达到2.3万亿美元。作为一个对科技高度依赖的领域,清洁能源的投入很大一部分将被用于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美国的另外一个研究机构Global Industry Analysts Inc.的报告(A Global Strategic Business Report[29])显示到2015年,全球清洁技术市场规模将达到2108亿美元,由此可见能源类法案对全球贸易中技术出口的推动作用,在全球减排的大趋势下国与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能源技术出口将趋于常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份额的组成部分。


  

  (四)碳减排措施为国际法律服务带来的机遇


  

  上述措施在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影响的同时也为国际法律服务带来新的机遇。以“碳关税”为例,随着美国此项措施的实施,世界主要贸易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维护本国在相关产业领域的优势地位也会随之出台类似的法案,这种跟风现象势必造成国际贸易在一段时间内贸易摩擦频发,其可能造成的贸易摩擦需要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得到协调和解决,出口企业以及利益受损的各国政府的此类法律服务需求也会随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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