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此法案将对国际贸易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其违背WTO的规定和基本原则,造成新的贸易壁垒,会引发大量的贸易摩擦,尤其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进行钢铁、水泥、汽车等碳密集型贸易产生重要影响。[16]同样,美国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美国采取碳关税措施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政府补贴机制,在对美国碳关税从WTO反补贴协议角度予以分析后指出:这是美国政府将本该内化的防止气候变化的国家责任转嫁给他国的不正当措施,是对他国承担减排义务取得成果的攫取,长此以往会减少他国承担此义务的积极性,并指出以欧盟各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会以WTO的反补贴协议(SCM Agreement)回击美国,以此保护本国利益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17]
(二)碳排放交易及其创造的新市场
“2010能源法案”中对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和碳市场。
关于排放限额与排放配额交易的规定集中在法案第二章“温室气体污染减少(Green Gas Pollution Reduction)”[18]当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温室气体污染减排目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定与注册”、“项目规则”、“国内减排抵消信用计划”等等。其中详细规定了排放限额的一般规定和管理机构;限制排放实体的登记和管理制度;超量排放的惩罚标准;排放限额的(还包括补偿性限额和信用抵消)买卖、交换、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不受限制;对排放交易许可进行跟踪的系统等。[19]具体内容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污染,自2013年起在某些部门实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对于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包括电力、制造业和交通部门,以及温室气体物质进口和销售商、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点)进行登记和排放额的监控与控制,要求上述实体中在2008年或者以后某一年排放、生产、进口和销售大于等于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气体,向国家负责温室气体监控的部门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相关信息,[20] 受管制排放实体的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当年节省出的排放许可可以储蓄,同时允许排放实体有条件透支未来五年内的排放许可。排放实体可以有限制地使用经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 )局长和国务卿认可的外国排放许可。法案规定了合规的国内碳减排项目及其产生的碳信用,允许全国受管制排放实体每年以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信用履行其减排义务,其中每1.25吨国外碳信用折合1吨国内碳信用使用,并且在国内碳信用供给量大于15亿吨时,国际碳信用的使用不能超过5亿吨,国内供给不足15亿吨时,可提高国际碳信用的使用额度,但最多不超过10亿吨。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管制,而制造业部门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受管制排放实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与其他不同,燃油供应商需每季度按美国环保局定价直接向环保局购买排放许可。
关于碳市场的规定集中在“2010能源法案”的“温室气体市场的管理”(SUBTITLE E---Regulation of Greenhouse Gas Markets)中[21],主要规定了市场的管理部门及其管辖范围、对过度投机的定义、禁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等等,意在保持碳市场的稳定。具体规则包括:(1)规定单位碳排放当量许可的价格,为正常的碳交易市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法案将2013年排放许可开始交易时的价格设定在12至25美元之间(单位:二氧化碳当量排放许可/吨),而且此价格会随着通货膨胀而进行上调,具体为每年价格上限以高于通胀率5个百分点的速率变化,而价格下限以高于通胀率3个百分点的速率变化;(2)不设立碳衍生品市场。为了保证进行碳排放许可交易的目的,即通过市场手段吸引资金促进减排,而不是形成潜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金融投机提供炒作平台,法案从制度层面上杜绝了此种操作的潜在可能;(3)规定市场准入,只允许受管制排放实体和有限的市场主体参与排放许可拍卖和初级现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