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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根据中国的生活水平和人们的心理接受程度,并考虑m>0,m,n<b≥M,死亡赔偿的精神损害的立法上的起点标准m可控制在5万元。根据上文,如果国家总体上的生命赔偿的边际效用的临界值为70万元(即生命赔偿统计上的中位值),并且b≥M,然后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小值5万元代入公式3.1,即可求解出公式3.1中的函数b的斜率y的值约为0.07。据此可以将这个比值确定为生命内的赔偿值与生命外的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额的相对固定的标准比值。例如,如果生命内的赔偿的数额是100万元,则死者的近亲属可获得精神损害部分的赔偿额度就是7万元。另外,立法上可限定单个生命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值不应超过30万元,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幅度就在5万元至30万元间得到调控。


  

  从公式3.1也可以推断立法和司法部门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权力配置,即立法部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生命内赔偿与生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间的比例,而司法部门根据自由裁量权在立法授权的范围中决定个案中受害人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额度。


  

  为了规范司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还可以考虑建立以下若干原则来作为司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分配的参考:


  

  第一,根据假设1、2、3,在死亡赔偿中,可以推定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必然受损害。只要死亡侵权事实成立,法律上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就自然成立。


  

  第二,根据假设6、7、8,年龄小的和人数少的家庭,受到的精神损害会大于年龄大的和人数多的家庭,因此他们可获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相对多些。


  

  第三,根据假设6,被侵权人死亡前的身体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程度高,其近亲属获得的精神赔偿金的数额就应相应高。比如,在瞬间死亡和非瞬间死亡的痛苦有差别。在矿难中,如果可以测定是被困之后,因透水事故等经过若干天之后才死亡的,其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应推定大于瞬间死亡的人的损害程度。


  

  第四,根据假设7、9,精神损害赔偿中血亲关系应优先于姻亲关系。


  

  第五,在具体的权利诉求上,死者近亲属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精神损害的程度。如果死者近亲属不同意法院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通过上诉和寻求听证的方式获得救济,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目前的司法判定与其精神损害的程度不成比例。


  

  由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三部分要素决定:第一部分为个体因素,即生命价值(根据年龄、成本、收入、消费、教育和风险倾向等若干项指标值计算出);第二部分为社会因素,即赔偿的调节系数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心理接受的最低赔偿额与社会总体上的生命价值的标准的比值;第三部分为特殊因素,即死者被侵权的痛苦程度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伤害的表现的特异程度等。总之,根据公式3.1,侵权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借助宽广可控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辅以司法自由裁量为适度的调节,就可有效地避免司法上的偏差和判决的失衡,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公平和公正。


  

  结论


  

  根据上文对生命价值和生命赔偿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下面的结论:


  

  第一,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对教育和知识资本等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证研究,为生命价值的计算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数据的支持。这为破解生命赔偿的法律上的难题提供了可能。在传统的人力资本法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的基础上,吸收意愿支付法中风险效益的分析因子,有助于完善现代生命价值的计算方法,使得计算结果更加客观和准确。


  

  第二,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上的生命赔偿可以为完善现代生命赔偿法律制度提供全新的视角。以生命价值为基础,法律上的生命赔偿将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生命赔偿的法律根基就更牢固,法律上的生命权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生命赔偿的法律构造,不仅可以更好地体现侵权法的立法宗旨,而且可以促进整个社会和人们更加重视人力资本,更加关爱和珍惜生命。经济上、法律上对生命价值的科学计算,不仅无损于生命的高贵和尊严,相反则会更好地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惩罚和制裁那些损害生命的高贵和尊严的不法行为,让生命真正享有哲学和伦理上的无上价值。


  

  第三,相似的生命相似赔偿,差异的生命差异赔偿,是生命赔偿的总原则。对法律上平等的理解必须与现实中的平等相结合,教条地理解法律上的平等则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对于中国的生命赔偿制度的设计和构造,总体上应当体现基于分类的个性化赔偿的原则,即“相似的生命相似赔偿,差异的生命差异赔偿”。这个原则又可体现为分类差异与特殊差异互补的原则。“生命内的赔偿”采取“分类差异”,对于以内生变量为核心的评价指标相近的被侵权人的“生命内的赔偿”(《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可大体相同;“生命外的赔偿”采取“特殊差异”,即根据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特殊因素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在立法控制的范围内进行特殊差异。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对生命价值和法律上的赔偿制度的研究和认识正在不断深入。现代生命科学关于人类基因、干细胞和器官移植等研究,加深了对人体生物学意义上价值的认识;现代经济学中的人力资本理论关于劳动力价值的研究,加深了对人的知识和技能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现代社会学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的研究,则加深了对人的社会关系价值的认识,等等。生命赔偿法律只有不断地汲取现代科技和文明的进步成果,充分反映时代的价值诉求,顺应现代人力资本的运行规律,才能有效应对和解决当今社会极为复杂的生命侵权和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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