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愿支付法(又称“风险交易法”)计算出来的生命价值被称为“统计上生命的价值”。统计上的生命价值并不是确定的个体的生命价值,这与人力资本法计算的具体的生命价值有本质差别。“统计上的生命”术语源于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托马斯?斯格林(Thomas Schelling)在1968年的一篇文章,他指出:“我所讨论的不是具体个人的生命价值,而是‘挽救生命’以避免死亡;这里的死亡不是特定的死亡,而是统计上的死亡。”[10] 根据该理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查尔斯?福瑞德(Charles Fried)1969年5月在美国《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生命的价值》一文,从此开启了统计上生命价值研究的新领域。[11]
运用意愿支付法计算统计上的生命价值最常见方法就是消费者市场行为法。例如:假定有一种产品,一种型号带有安全保护功能,另一种型号不带有安全保护功能,而带有安全保护功能的产品比没有带安全保护功能的贵5元。市场调查发现使用安全保护功能的事故死亡率为百万分之五,而没有安全保护功能产品的事故死亡率为百万分之十。如果消费者自愿多支付5元钱购买带有安全保护的产品,那么该类消费者在统计上的生命价值就是5/0.000005=1百万元。这种计算方法转换为公式就是:
VSL=△W/△P (1.3)
其中,VSL代表统计上的生命价值,△W表示为减少风险的意愿支付的费用,△P表示因意愿支付所降低的风险程度。[12]
20世纪80年代之后,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教授维斯克斯(W. Kip Viscusi)等学者的推动下,基于安全管制的统计上的生命价值的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目前,统计上的生命价值的研究已突破了消费市场而进入到劳动生产、交通安全、食品医药、健康卫生等领域。以意愿支付法计算的生命价值成为美国政府机构在安全管制领域立法上的成本效益分析的重要依据,并已直接进入政府立法文本中。[13] 由于意愿支付法在风险成本效益分析方面的突出优势,其在当今西方安全管制等法律领域的影响日渐显著。
二、基于法律上赔偿的生命价值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的选择
受意愿支付法影响,美国有些学者开始研究用统计上的生命价值作为生命赔偿的参照,用这种方法计算的赔偿被称为“幸福赔偿”(hedonic damages)。[14] 近年来,我国也有学者尝试运用意愿支付法计算生命价值,并认为可以作为生命赔偿的依据。[15] 基于法律上的生命赔偿,人力资本法与意愿支付法相比较而言,前者在计算方面更具优势。
第一,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生命价值的计算方式。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对教育和知识等在经济和个人发展中的作用方面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人力资本的投资可以解释每个工人在实际的收入方面的那些大多数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增长。”[16] “美国的很多人对于人的投资正在对经济的增长产生广泛性的影响,而这其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的关键就是教育。”[17] 其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Gary S. Becker)对教育对收入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他研究了美国历史上不同阶段的教育对人的收入的差别,以及种族和年龄的不同在教育投入回报上的差别。[18] 此外,还有美国学者通过对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的数据的实证分析,证明人力资本特别是个人的教育水平在区域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19] 近年来,我国也有学者对中国人力资本进行了量化和测算。[20] 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加深了人们对人力资本中的知识资本的认识,而且对于生命价值中的知识的价值认识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二,现代人力资本理论计算的生命价值总体上比较客观地反映生命价值的构成。根据人力资本理论计算的生命价值不仅包括物质资本,还包括非物质资本,在具体计算时还可进一步分类比较,以清楚地反映生命价值的内部结构和关系。比较而言,意愿支付法计算的生命价值主要受控于被调查人主观的风险意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性偏差。另外,由于意愿支付法不适用于特别高风险行业中的生命价值的估算,这限制了其应用范围。[21] 在不完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个人意愿选择实际很有限。根据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理论,在劳动力市场二级层面工作的普通工人,从二级层面流动到一级层面的几率很小。[22] 我国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也指出:“高学历劳动者与低学历劳动者群体处于两个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的经济地位获得路径完全不同。”[23] 由于生产安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工人对其工作场所的风险认识的水平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完全用风险意愿的理论来计算这些领域的劳动力的生命价值。由于无法真实反映劳动力的风险意愿而容易导致研究结果的偏差。
第三,根据现代人力资本理论计算的生命价值,为多样化的差异赔偿提供基础。基于意愿支付法计算的统计上的生命价值,未成年人和成人具有完全相同的经济价值,没有考虑教育程度的差别对生命价值的影响。另外,统计上的生命价值的计算的幅度都比较大,远远超出未来的个人净收入水平。虽然按照这样的标准作为赔偿的参照可以大幅提高生命的赔偿数额,但由于其计算单调和过高额度的缺陷,对于复杂的生命赔偿的参照的实际意义并不大。但由于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在生命价值计算中的重要作用,如果在人力资本法计算中能够适当吸收个人风险意愿因素,可进一步完善生命价值的计算方式,体现法律赔偿的公平性。因此,下文在生命价值的计算的设计和法律上的生命赔偿中都将考量个人风险因素。
另外,虽然人力资本法在计算生命价值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但如果考虑到法律上赔偿的公平性,这一理论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缺陷。比如,用完全的人力资本理论来计算生命价值会出现对性别、种族和对弱势群体(比如,对未成年人)未来收益计算的偏差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样的计算可能是比较合理的或客观的,但是如果运用到法律赔偿领域,则会导致法律上的人格不平等。基于法律上公平的考虑,本文对涉及的人格差异要素概不考虑。此外,对于生命价值中的非物质部分价值的计算,则主要根据必要的假设和比较来进行推算。概括而言,本文基于生命赔偿的生命价值的估算,在运用人力资本理论的同时还兼顾了生命赔偿法律的公平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