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命价值为内生变量来完善生命赔偿法律,可充分保护受害人和相关的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现代人力资本理论,“死亡赔偿金”应当涵盖生命损失中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两个部分。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既不属“抚养丧失说”,也不属“继承丧失说”,而是对过去(劳动资本)、现在(知识资本)和未来(预期资本)损失的全面赔偿。无论是用财产还是用精神来单方面概括“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都不准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既不应是财产的性质,也不应是“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而是“生命价值”的性质。“死亡赔偿金”不是为了“维持死者近亲属的一定生活水平”,而是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水平”,否则就无法解释死者近亲属以亲人生命换来的集其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价值的“现金支票”。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已经获得巨大发展的背景下,侵权死亡赔偿中内外倒挂(国内的侵权死亡赔偿中对外国人的赔偿高于国人,国外的赔偿中对中国人的赔偿低于其本国公民)的问题应当得到根本的解决。生命赔偿数额的提高不仅是国家的发展和实力的要求,更是体现国民的人格尊严的要求。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生命赔偿,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人力资本的高度重视和对生命权的人文关怀。
第三,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生命赔偿可更加有效地预防并制裁各种人身侵权行为。
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将较大幅度地提高,因此可带动整个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度的上浮。这样,就可以加大对包括生命侵权在内的各种人身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促进潜在的侵权人更加关注人身安全。现代人力资本理论非常重视生命的保护,认为人的价值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这种理念已经被现代法律所吸纳,比如,美国《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开宗明义宣称:“在煤矿和其他矿业中,矿工是最可宝贵的资源。”[38] 完善的法律赔偿制度对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会产生非常积极的促动作用。
法律上的生命赔偿如果过低,潜在的侵权人就不会重视对生命的保护。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在世界上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生命的赔偿基数如果仍然保持在很低的水平,那么无论是从尊重生命个体的价值,还是基于社会的整体安全来说都是十分不利的。目前矿山、医药、食品、交通等领域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人的生命频繁受到各种非法侵权行为的肆意挑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过低而导致对潜在侵权人的行为阻却力度不够有关。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生命赔偿,可通过较大幅度提高赔偿的额度来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人身侵权行为。
(二)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生命赔偿的内部结构和关系
生命赔偿的范围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内部分类,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层解析其内部的结构性关系(见图1)。[39]
图1直观地勾画了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生命赔偿的内部结构和彼此间的关联性的若干原则,可为生命内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提供分析的前提。具体包括:
1.人力资本上的生命价值的变化决定法律上生命赔偿的变化:VLL VHL
2.生命内的物质部分赔偿(C)决定生命内的非物质部分的赔偿(D):C D
3.生命内的非物质部分的赔偿(D)决定生命外的非物质部分的赔偿(E),且生命外的非物质赔偿应小于生命内的非物质赔偿:D E,D>E
4.劳动力资本(G)决定未来净收益(H),未来净收益大于劳动力资本:G H,H>G
5.生命内的非物质赔偿中的幸福赔偿(I),决定并影响非物质部分的非幸福价值的赔偿(J):I J
6.生命被侵权人的生命内赔偿(A),通过D,I,J来影响和决定生命外非物质部分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赔偿K: ,∴A K
7.赔偿计算和比较的优先顺序是:首先是可“直接量化”部分,比如劳动力成本、收入和消费等;其次是“间接量化”部分,即通过相互比较来量化的部分,如知识、经验、能力、精神损害等。比较的优先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被比较的要素中间缺位,则可沿着联系线路进行上推,找到最近的可比要素。
当然,上图中的解析并不是所有的生命赔偿的分支部分都可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将其纳入是为了全面解析生命赔偿内部的各层级关系。
(三)以生命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上生命赔偿的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即在某个点上某种量或质的增大,虽然总体效用会增大,但是效用的力度将开始递减。[40] 在经济领域,如果确定了边际效用的临界点,就可以很好地评价某种经济行为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因此,该理论在经济学中被广泛地作为效率分析和资源配置的评价工具。边际效用在法律赔偿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当赔偿数额增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虽然增加赔偿后,总的效用会增加,但是赔偿本身的效率开始减弱。[41] 而具体到法律赔偿领域的边际效用的估计则要复杂的多。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主要从经济效率或产出的单一向度分析,而法律是多向度的,不仅需要考虑效率,更为重要的还需要考虑公平,这无疑就增加了法律上边际效用分析的复杂性。
利用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对生命价值的计算为找到这个临界点提供了重要的路径。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这个临界值的参照依据是什么?是以生命的价值还是以死者近亲属家庭目前的生活状况?从问题的表面看很容易想到“死者近亲属的生活状况”,似乎满足死者的“近亲属的生活水平的维持”,就可以解决赔偿的标准问题。[42] 实际上,就常理而言,死者的近亲属并不是希望获得“死亡赔偿金”来“维持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水平”,而是希望死者的生命价值得到充分的认可,希望家庭的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希望侵权人得到法律上应有的制裁。对被侵权的死者的生命价值的认可主要应从对影响生命价值的内生变量的各项指标来计算,才能较好地满足受害人近亲属对死者生命价值赔偿的心理预期。这意味着,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水平将不仅仅是维持,而是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