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
李本森
【摘要】在经济、法律等领域中,生命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法律上的生命权是可赔偿和可救济的。生命价值的科学计算,不仅关系到对各种侵权事件中受害人的合理赔偿,还涉及如何通过建立合理的赔偿制度来有效阻却各种人身侵权行为的发生。西方学界形成了人力资本法和意愿支付法两种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运用人力资本理论并吸收意愿支付法中的风险因子,构建基于法律赔偿上的生命价值的计算方式,为破解生命赔偿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持。透过对生命赔偿的边际效用的分析,中国生命赔偿的总体标准应当达到或接近赔偿边际效用的临界值。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应体现分类差异与特殊差异互补的原则,体现对生命的充分保护与对生命侵权的严格制裁和有效预防的统一,体现法律上的公平与赔偿上的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生命价值;生命赔偿;人力资本;边际效用
【全文】
在哲学视野中,人的生命因其不可替代性而是无价的。国家往往不惜动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挽救那些处于生命困境中的人们。但是,各种自然和人为的突发事故和侵权事件却不断地造成生命的损失。在矿山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医疗卫生等领域,对生命损失的赔偿不可避免地涉及生命价值的计算问题。生命价值的计算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法律上的生命赔偿的标准或数额的确立需要以生命的价值为基础。如果不能计算出生命的价值,立法和司法部门就很难确定合理的基于生命损失的赔偿标准或具体数额,就会影响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裁和预防。科学计算经济上的生命价值,完善生命赔偿法律制度,严厉制裁人身侵权行为,积极预防和降低各种安全风险,对建设更加安全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生命价值计算的基本方法
生命价值的具体计算和学术研究,发轫于西方古典经济学中的劳动力价值理论、晚近的人力资本和风险交易等理论。概括起来,西方学界关于生命价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人力资本法
运用人力资本法进行生命价值的计算由来已久。由于其简便和易于操作,至今仍然是计算生命价值的最重要的方法。17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Sir William Petty)在代表作《政治算术》一书中,运用生产成本的方式计算出当时英国的人均货币价值、英国的国家实力和战争中人力资本的损失等。虽然他的研究方式比较粗糙,但开启了生命价值计算的先河。[1] 此后,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威廉?法尔(William Farr)、恩斯特?恩格尔(Ernest Engle)、斯奥多?维特斯坦(Theodore Wittstein)、路易斯?杜布林(Louis Dublin)、埃尔夫德?罗特卡(Alfred Lotka)等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都有涉猎或深入的研究。[2]
将人的生产和劳动能力视为市场中的资本,并直接运用到经济学理论中首推亚当?斯密。他指出,“学习是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须做学徒,所费不少。这样费去的资本,好像已经实现并且固定在学习者的身上。这些才能,对于他个人自然是财产的一部分,对于他所属的社会,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是社会上的固定资本”。[3]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发展出了系统的劳动力价值论。虽然马克思没有指出劳动力价值与劳动者生命价值之间的关系,但是他关于劳动力价值的理论为人力资本上的生命价值的研究廓清了思路。
19世纪中期,英国统计学家威廉?法尔率先运用统计学的方法来计算生命的价值并为后来很多经济学家所采纳。在1853年,他支持财产税的一种新征收方法,提出征税的财产应当包括个人未来的收益能力(人力资本),进而指出未来的净收益就是个人的收入减去个人的花费得出的个人净收益。[4]虽然威廉?法尔主张对人力资本进行征税很不现实,但是他将人的收入能力纳入未来的资本预期收益中,这在科学计算生命的价值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883年德国著名经济学家恩格尔则就劳动力生产成本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下面的公式: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西方人寿等商业保险的兴起,对生命价值的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两位保险学家杜布林和罗特卡对生命价值的计算。他们的计算主要考虑在人寿保险中的人的经济价值,以估算治疗疾病和死亡前的经济费用。他们将个体的劳动力成本、未来的净收益和维持人力资本运行的消费都统一纳入到生命价值的计算中,因此为后来的人寿保险等行业所广泛使用。杜布林和罗特卡在计算某年未来净收益的当前价值所使用的计算公式是:
总体上看,运用人力资本法计算人的生命价值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个人不同年龄段的经济价值和生存期间的净收益。由于这种算法直接反映了个体劳动力成本、产出和消费,并主要集中在个人的未来净收入上,加上算法并不复杂,因此长期为计算生命价值的主流方法。在国家和司法赔偿领域,运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计算对受害人(死者)的赔偿的经济标准或数额被称为金钱损失法则。[7] 例如,美国政府对2001年“9?11”恐怖事件中受害人的赔偿,就主要沿用人力资本法计算受害人未来的经济损失来决定赔偿的数额。[8]
(二)意愿支付法
经济学上的意愿支付(WTP),即人们通过平衡风险程度与愿意支付的对价来确定特定风险条件下的个人效用。亚当?斯密的劳动级差工资的理论是意愿支付法理论形成的圭臬。他指出:“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相同。”[9] 由于劳动的场所工作性质和风险不同,工人可以根据这些因素自由地选择适合自身的工作。当然,工人级差工资实现的前提需要相对成熟的劳动力市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