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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生命赔偿的法律上的边际效用,不仅应体现在符合生命内在要素的价值构成方面,还应体现在可有效预防和减少生命侵权事件的发生。根据公式2.2的计算方式,我国侵权事件中的生命赔偿的总体标准将显著提高。如果按照较高的新标准,不仅全国的各类侵权死亡事故会减少,社会的总的赔付也将逐渐平稳下降。这和目前的低标准赔偿、较多的事故发生率和较高的侵权死亡发生率、很高的社会总赔付相比,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前者都要优于后者。当然这里有一个假定前提,即赔偿的增多,会减少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美国学者詹姆斯对美国32个州的制造行业的实证研究证明,对工人人身伤害的补偿数额的增加与伤害事故的减少存在相关性,即赔偿数额增加后与增加前相比人身事故明显减少,说明赔偿额度的增加促使了企业花费更多的资源阻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43] 再如,美国学者拉斯对《联邦雇主责任条例》(FELA)实证研究证明,由于该条例加大了企业雇主的法律上的责任,该条例在过去的72年内挽救了超过32000个生命。[44] 可见,上述的假定前提是有事实根据并得到实证研究的证明。综上,如果我国大多数的生命侵权死亡赔偿案件基于上述内生变量的综合计算的赔偿,不仅有可能减少整个社会的事故发生率并挽救更多的生命,因侵权事故发生的社会总付出将随之减少,人力资本的价值也将得到充分的体现,整个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安全。当然,关于死亡赔偿法律上的边际效用的临界值的上述分析并不完全适用于风险很高的特殊行业。因为在高风险行业领域,侵权赔偿法律上的边际效用,是指当侵权赔偿数额达到某个点时,对潜在的侵权人加强生产安全保护的激励最大,而超过了这个点,其激励程度就开始下降。2010年国务院新规定了生产企业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赔偿的标准比此前有大幅度提高,但是如果从激励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的角度分析,新的标准可能还是偏低。因为在中国,一个年产煤50万吨左右的企业,一年的利润就可达到上亿。[45] 在目前能源供应紧张的背景下,新的赔偿标准只能是补偿性的赔偿,还达不到对安全生产强有力的激励性作用。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矿难赔偿标准到底是多少才可有效遏制矿难?如果能够计算出这个安全生产上的生命赔偿的边际效用的临界值,立法部门参照这个赔偿的边际效用值来制定赔偿的标准,法律上的赔偿的效率就可体现出来,就可以更有效地促进高风险企业的生产安全。当然,对于生产领域的侵权的赔偿还应考虑道德风险问题,防止因赔偿标准的提高出现的反向效果。[46]


  

  (四)基于生命价值的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死亡侵权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由于缺乏有效的量化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偏差。为了减少这种偏差带来的不公平,可以通过以下假设来尝试探求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和原则:


  

  假设1:只要存在死亡侵权的事实,就存在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且该赔偿可以通过物质(金钱)赔偿的形式来实现。这个假设已经被法律和司法事实认可。


  

  假设2:根据假设1,精神损害是可以被量化的。否则,精神损害的赔偿通过物质赔偿的形式就无法实现。


  

  假设3:根据假设1、2,精神损害的程度存在差别。既然是可以量化,是因为有差别的先决条件。


  

  假设4:死亡赔偿中,物质上的赔偿决定非物质的或精神上的赔偿。


  

  假设5:根据假设4,物质损失大小可以很大程度上决定精神损失的大小。想象一下,你丢失一块橡皮和丢失一块手表的不同感觉。


  

  假设6:精神的损失具有传导性,他人的精神痛苦会导致自己的精神痛苦,且成正向变化,即自己精神痛苦的大小取决于他人精神痛苦的大小。如果精神损失不具有传导性,那么我们就不会体会到亲朋好友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被分担而减轻,如果有倾诉对象的话。


  

  假设7:根据假设6,精神的损失还存在波纹效应,与受害人关系越密切的人,其所受的精神损失或痛苦的程度就越高。法律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上的核心主体范围的确定,就是对该假设法律上的认可。


  

  假设8:精神损害的总量和程度可以用时间作为量度测算。死亡赔偿中,精神损害对未来影响的时间越长,精神损害的总量越大,但损害程度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减轻。


  

  假设9:精神损害具有可弥合和不可弥合性之分,不可弥合性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应推定大于可弥合性的精神损害。比如父母失去唯一的孩子,就是不可弥合性;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丧失后如果另一方还存在再婚的可能就属于可弥合性的精神损害。


  

  综合上述假设,基于人格权来设定相对统一的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的观点在逻辑上很难成立。[47] 同样,基于“任何人死亡给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基本是相同的假定”,进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大致相当”的观点在理论上亦无法自圆其说。[48] 因为,不同的受害人的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客观上存在差别,有差别就可比较,可比较就可量化,可量化就不应相同。根据上述的若干假设作为前提,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用下面的函数式来刻画:


  

  x=y(b)+c x(m,n), m,n<b≥M, c<m>0 (3.1)


  

  上面的公式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量x是由函数b决定的,即生命价值b的大小决定x的大小。x值在区间(m,n)之间变动。根据前述假设,有侵权死亡的事实,必然有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m>0。c代表特殊的生命价值之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值,设为常数0,个别特殊案件由司法裁判人员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决定。M代表整个社会的生命赔偿的边际效用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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