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参见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页。
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江平主编:《
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3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4页以下。
《日本民法典》也明确以“相邻关系”为法律标题。参见《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另外,为行文方便,本文中凡涉及民法典条文的,一般均只注明文献出处一次。
丁海俊:《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温世扬:《
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3页。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参见申卫星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参见《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以下。
参见费安玲:《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王全弟主编:《
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参见韩松等:《
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以下。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各国法律一般明确规定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人,而在实践中则借助准用或类推的法技术将相邻关系规范适用于他物权人、承租人等。例如,《荷兰民法典》即以“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标题规定相邻关系;德国理论和判例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4条之规定,也可适用于非物上所有权之其他财产权利的干涉情形,占有人(如用益承租人)也负有容忍干涉之义务。参见《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页。
参见温世扬:《
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页。
参见韩松等:《
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丁海俊:《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参见苏永钦:《民法相邻关系规定可否类推适用于非物权人?》,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以下。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以下。
参见苏永钦:《法定相邻权可否预先排除?》,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由于我国相邻关系规范中没有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相关规定,较之于《
物权法》中“相邻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的称谓,我国《
民法通则》上“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称谓因更具有包容性而较为妥当。
江平主编:《
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江平主编:《
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参见韩松等:《
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参见谢哲胜:《民法上相邻关系与小区管理之探讨》,载蔡耀忠主编:《
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5页。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页。
韩松等:《
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99页。
参见刘乃忠:《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参见郑重、余红举:《相邻权问题初探》,《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参见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以下。
参见马俊驹、陈本寒主编:《
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王轶主编:《
物权法解读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以下。
可能令人疑惑顿生的是,既然法律关系与法律权利不具有可比性,那么前文比较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意义何在?其实,前文所述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区别,正在于说明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而一旦我们认可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不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概念,大概我们就不会混用这两个概念,也不会大谈而特谈它们之间的区别了。我们是在把握了事物之间的显著区别的“前见”之下来说区别是没有意义的——这种认识颇有“过河拆桥”的意味。
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以下;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以下。
转引自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以下。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以下。
参见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9页以下。
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7、513页;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以下。
参见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5页。
参见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参见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3页以下。
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85页。
参见《智利民法典》,徐涤宇译,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1页以下。
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页。
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以下。
参见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46页。
参见黄宗乐:《论所有权之限制》,载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主编:《民商法理论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222页以下。
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1页以下。
詹姆斯·高德利:《法国民法典的奥秘》,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2页。
《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以下。
参见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
转引自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从这点出发,中外的法国民法研究者在“地役权”(servitudes)一章之外,另列专章介绍“相邻关系”(rapports de voisinage),这种体例安排未囿于《法国民法典》的落后做法,而体现出对相邻关系立法宗旨的准确理解:“为了增进邻人之间的和睦,提高相邻财产的效益,两个司法技术运用得如此之佳:一为直接扩张财产权;二为课以民事法律责任。”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以下;François Terré et Phillippe Simler, Droit civil Les biens, éditions dalloz,2002,p.216.
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1页以下。
个别学者主张以相邻关系吸收地役权,并明确赋予相邻权从属性物权效力。参见房绍坤:《用益物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以下。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88页。
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6页。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虽然法国法上的役权和地役权是同义的(des servitudes ou services fonciers),但为建筑物的使用(pour l’usage des bâtiments)可以成立役权当无疑义。有的学者认为,法国的地役权不得为建筑物、对建筑物设定,此说法严重不符法国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参见《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页的译注;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 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2003, p.426.
参见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
参见三潴信三:《
物权法提要》,孙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139页;田山辉明:《
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以下。
参见朱广新:《地役权概念的体系性解读》,《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以下;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1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瑞士民法典》第73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031条和《台湾地区
土地登记规则》第
4条第1款等。
参见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
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以下;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参见张鹏、曹诗权:《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张鹏:《役权的历史溯源与现代价值定位》,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6页以下;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以下。
如《法国民法典》第646、653-67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874、880、897-899条、《德国民法典》第919-923条、《瑞士民法典》第668-670条、《日本民法典》第223-238条以及《澳门民法典》第1283、1284条等。
参见江平主编:《
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谢哲胜:《民法上相邻关系与小区管理之探讨》,载蔡耀忠主编:《
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9页。
“空虚所有权”的称谓意在强调他物权的强大及其对所有权内容的空壳化,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称之为“赤裸所有权”,而后世民法典把此种所有权人称为“虚有权人”(如《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49条)或“空虚所有人”(如《智利民法典》第765条)。参见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其实,《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的标题“des biens et des diffé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été”,应译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而非“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 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2003, p.426.
《德国民法典》即在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的第903条“所有权的权能”之下规定相邻关系。
参见李仁玉、陈敦:《论所有权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参见冈村司:《民法与社会主义》,刘仁航、张铭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以下。
参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以下。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以下。
参见冉昊:《论大陆法系法典化过程中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转变》,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以下。
罗尔夫·尼克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264页。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以下;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以下。
这种异常的立法现象,在瑞士尤为突出,如《瑞士民法典》第686、688、695、697、699、702、703、705、709条等。
参见王轶:《论
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参见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 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 2003, p.340.
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以下;金启洲:《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初论》,《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温世扬:《
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