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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审分离原则:动态的分析

  

  虽然上诉法院直接改判罪名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可能会侵犯审级利益。上诉法院改判后的新罪名,由于该罪名是未经一审而直接由上诉法院适用的,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审的机会。为了防止上诉法院直接改判罪名时侵犯审级利益,各国一边允许上诉法院有权直接改判罪名,一边又对其范围做了限制。在德国,为了维护审级利益,判例要求上诉法院在改判罪名时,应以被告人有机会针对他犯了上诉法院认为他有罪的犯罪进行了辩护为前提条件。“对罪责判决的更正亦有要件,事实审法院需已依刑诉法第265条对被告就第三审上诉法院后来所适用之法条有所指示,并已予被告每一项辩护的机会。第三审上诉法院欲以一较轻之法条代替所判处之较重法条时,上述的要件亦有其适用。”因此,如果某项犯罪既没有在起诉书中提到,也没有被审判法庭提到,上诉法院通常不能改判[10]。在日本,为了维护审级利益,要求上诉法院在改判罪名时,必须确定在第一审中对是否存在新诉因必须基本审理完毕,如果没有在第一审中审理过的,则上诉法院无权直接改判罪名[16]。而在英国,将上诉法院有权直接改判罪名限定为“包含罪”和“选择罪”的两种情形,就是为了保证改判时不会侵犯审级利益,因为这两种情形实质上都属于已经在一审审判过的情形[18]。


【作者简介】
杨杰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沈亚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硕士。
【注释】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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