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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

【注释】如被称为“最牛钉子户”的重庆杨武吴苹夫妇抗拒强拆的事件、成都的唐福珍为抗拒强拆的自焚事件。相关报道分别参见:最牛钉子户:我不愿意被迫签订协议.(2011—11—20).http://news.qq.com/a/20091202/001178.html;女子自焚欲阻止暴力拆迁以命相争烧成重伤.(2011—11—12).http://news.sohu,com/20091127/n268510313.shtml.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仅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权利会被限制,而且也会涉及利害关系人(被害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限制,不过,由于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限制是因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往往相关于对被追诉人的追诉活动,故本文中将其纳入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领域予以讨论。
目前媒体与公众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更多还是关注人身权利的保护,有意或无意忽视了刑事诉讼法所应当具有的保护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价值与功能,如童之伟教授便如此认为。参见童之伟.刑诉法当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刑诉法修改宪法视角研究之二.(2011—10—25).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5091.同时,即使有论者讨论涉及财产权的程序性机制,也只是稍微提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立法意义,强调其引入了“缺席审判”打击犯罪的功能,却并未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体系的完善有较多思考。但需要指出,此前若干年还是有少数学者讨论过相关问题,相关论述可参见万毅.财产权与刑事诉讼——以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为视角.四川大学,2005;朱拥政.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2006;叶巍.刑事诉讼中的私有财产权保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6.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六节的章名为“扣押物证、书证”,其中物品、存款、汇款等均被首先强调为“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第198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赃款赃物一词明显也是强调其证据属性。
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物(实践中一般被视为“赃款赃物”)的处理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顽疾”,如同“超期羁押”严重侵犯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一样,赃款赃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财产自由权。对此,可参见:左卫民,吴玉馨.略论赃款赃物的处理.云南法学,2000,(1);万毅.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7,(4):69.
比如,一些报道中都指出这样一个现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最终返还有些情形下只能求之于司法人员在讯问时的一个偶然追问。参见:张景平,卢金增.扣押了物品咋不出具清单.检察日报,2011—07—05(2);徐德高.防止“代为保管”诱发职务犯罪.检察日报,2010—10—12(5).王飞,李志方,廉洁.河南三门峡帮服刑人员追回扣押款物.检察日报,2009—09—08(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三)项要求各国“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
难题在于:请求外国司法机关追缴和返还被转移到该外国的财产时,被请求国要求请求方提供没收财产的生效裁决,且把这种裁决作为追缴和返还协助的前提。而我国刑事诉讼对在逃的或者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提起公诉,更不可能进行缺席审判;由于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者或者失踪者的财产作出没收、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裁决。参见: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2,(5):112.
在我国当前社会,贪腐犯罪问题严重,尤其是外逃官员的违法所得难以得到查处收回,造成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学界有很多研究都指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并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后,这种呼声越发强烈。对此可参见:陈光中,胡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政法论坛,2006,(1);田圣斌,麻爱民.我国公诉案件缺席审判制度探析.法学评论,2008,(4):89.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4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然后作出相应的裁定。《草案》确立的程序与上述规定极为相似,只不过,后者比前者更为合理,这主要是《草案》新设程序改变了此前的单项度操作方式,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而且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目前司法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侦查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等。其中,公安部门、检察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比较细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仅限于各系统内部运行,在运作时因缺乏外部监督,往往也不能得到强有力贯彻。
迄今为止,财产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的地位已经不可撼动。域外学者和人权组织根据世界各国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将人权概括为六类:1、生命权,这是最重要的权利;2、自由权,既指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权,也指特定的自由权;3、财产权,尽管在20世纪这是一个受到种种限制的权利,但它仍然是基本权利;4、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各种权利,如国籍权和各项民主权利;5、涉及政府行为的权利,尤其是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如不受任意逮捕和公平审判的权利;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此,可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11;也可参见:程味秋,杨诚,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96.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虽然具有一定价值,但也可能导致重大误解,因为人的人格发展和经济活动并不是两个可以截然分开的领域,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人所支配的经济财产越少,生存机会就越小,人格发展的实质内容也越少。也正因为如此,财产最初的表述其实是一个与人的自由相关的概念(一个人能够做什么),而不是一个人拥有什么。如果如约翰.洛克所言,对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对他这个人及其劳务的个人权利之上的,那对物的所有权就不仅表现为外部的财产,同时也表现为人格的发展领域,在这里,自由与所有权的概念其实是重合的。自由与财产权结合的结果是,许多国家的宪法都将私人财产权列入宪法基本权利的范围。对此,可参见: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7—48,205—207.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三款前段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的文本中本身即有“财物”一词的表述,此次修改的用意也有可能仅是统一法律用语。
例如,对财产权限制最为严厉以及可能的侵犯也最易发生的搜查、扣押、查询、查封、冻结等行为依旧规定在侦查措施当中,并未如有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规定为“对物的强制措施”并纳入总则的规定,其次,对这些侦查措施也并未如同逮捕那样进行准司法审查。因此,强化财产权利的保障,使人权保障理念均衡化、完整化在《草案》中似乎并未有较大的实质性进展。
理论上来讲,搜查并不会直接限制财产权,而主要是侵犯隐私权,查封、扣押、冻结等才与财产权直接相关,但事实上,它是扣押或提取这种财产权限制手段的一种运用前提,即扣押与提取总是与搜查相伴而生,因此,本文将搜查视为一种可能侵犯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予以讨论。
以检察系统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从实践看,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而为了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午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此外,2010年5月9日,最高检察院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专门加强对司法实践的规范和监督。对此,可参见:最高检负责人谈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5/19/c_12120279.htm.
对此,可参见《检察日报》2009年3月17日的三篇文章,分别为,刘金林:《扣押、冻结财物,绝非小事一桩》;邸瑛琪:《侦查中对财产权的限制处分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戴仲川:《对限制公民财产权侦查措施,检察监督不可或缺》。
对此,可参见:练洪洋.早该引入“缺席审判”打击贪腐.广州日报,2011—08—26(7);我国拟修法没收潜逃或死亡腐败分子违法所得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10825/167 28413.html;杨涛.没收潜逃贪官违法所得程序的标本意义与缺陷.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5 518808.html.
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的价值分析的文章,可参见: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7,(3):36;谢小剑.刑事缺席审判:价值平衡中的制度建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1):27.而反思“刑事缺席审判”的理论缺陷的文章,可参见张小铃.问题与误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质疑.政法论坛,2006,(3):124.
参见《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条(a)(1)。
参见英国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240条第1款(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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