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针对被追诉人死亡或不到案情形下的特殊案件,设立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草案》说明,从立法本意上来看,设立该程序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解决在被追诉人死亡的情形下其违法所得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二是为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通过限制其财产权利阻止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7],解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对从我国“卷款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该外国的财产予以追缴和返还时遇到的难题。[8]应当说,这一立法本意尤其是针对特殊案件不到案情况的有关规定值得肯定,在当前社会语境下也确有其存在必要。[9]事实上,这一程序的设立并非横空出世,此前,司法机关的有关解释已有所涉及。[10]虽然该特别程序设立的主要功能与目标在于加大对贪腐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是对被害人合法权利、国家财产权利的保障,但这种司法化的程序对保护被追诉人财产权利显然也具有一定助益,即通过司法化的审查明确划定违法所得及合法收益的各自范围,避免合法财产遭到侵犯。
4.规定某些合理的技术性规范。现行刑事诉讼法依旧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风格,因此,其中技术性规范较为欠缺,这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无法可依的情形。虽然有关司法机构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仍然对实践需求的制度供应存在不足。[11]针对上述问题,《草案》修改并增加了一些相对具体、细致的技术性规范,或者有限确认司法机关实践中的一些合理作法。例如,为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即时返还,《草案》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后,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一条款便是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条文的有限确认。再如,《草案》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这一条款的修改也是对司法机构相关解释或文件规定的有限确认。这些修改或确认无疑提高了这些实践中合理的制度规定的法律位阶,使得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的某些技术性规范更具强制力与可操作性。
为何《草案》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作了上述调整呢?笔者以为,需要从理念与现实两个层面的需要来看待:《草案》的调整不仅是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论的遵从与深化,也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
首先,从理论上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理论基础。
近代以来,财产权已上升为一种基本人权,人权保障的实质内容不断扩展。[12]因此,以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的刑事程序,不仅要重视保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应当关注对其财产权利的保障。换言之,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理念要求在制度中必须坚持完整化的话语表述、逻辑体系与操作规则,人身与财产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应当均衡、平等、统一与完整。[13]这一点构成了强化保护最为基础的理论原点。同时,以人权保障价值理念为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并依此构建程序性保护机制。明确上述理论要求后,对照《草案》文本的内容,可以认识到:《草案》对相关规定的调整,一方面大致指明了刑事诉讼法推进人权保障理念的应然方向,基本遵循了人权保障均衡化、完整化的方向性要求,另一方面以司法公正理念为基础完善了若干相关的程序性机制,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得到强化。由此,被追诉人从1979年以来由客体化向主体化转变进程得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从权力化到权利化的发展获得深化;
其次,基于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相结合的渐进式思路考量,在中国当前刑事诉讼中能否或有无必要强化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程序性机制,尚需中国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的背景支撑。对此,笔者以为,中国社会的整体变迁已经提出了在当前强化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的客观要求。
毫无疑义,当下中国已成为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以发展为追求,创造财产是重心。事实上,中国今天已成为财富剧增的国家。在此情况下,保护财产权的个人、社会举措频频发生,国家也相对主动关注财产及其保护。实际上,有关问题目前已成为公众与媒体的视觉焦点。在保护合法财产权利的大背景下,强化在刑事诉讼中对财产的保护显然也是应有之义。同时,社会整体的变迁也促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断进行着财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调整。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等的颁布,都回应着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呼吁。伴随着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或修订,公民财产权保护的问题上目前已逐步构建初具雏形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都对刑事诉讼法的当下修改产生影响并具有标示作用。因此,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该符合中国法律体系发展与建设中加强保护财产权的要求,刑事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对此应当具有逻辑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