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
左卫民
【摘要】强化对被追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的应然内容。当下的刑诉法修正案虽然从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技术规范层面对此展开初步调整,但其价值取向的明确度及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度尚显不足。未来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综合考量中国社会的整体变迁、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司法经验,进一步观照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建构更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机制。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财产权;被追诉人
【全文】
毋庸置疑,当代中国正步入一个“财产社会”,财产权的勃兴构筑起中国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不仅物权法的出台是财产社会到临的重要刻度,而且众多为财产权而斗争的生动事例更是其精彩演绎。[1]保障公民财产权相关法律的出台及为财产权而抗争的诸多事例显示了中国在公民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制度与实践样态。毫无疑问,这将对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产生影响,促使相关制度改革及时跟进,以回应“财产社会”的到来。以此为宏观背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是,被追诉人(包括利害关系人[2])财产权保护应归依何处?对此,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修改、完善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方式作了初步回应。如何解读与评价这一调整?其中是否尚存问题与不足?这值得深入思考。
鉴于目前针对《草案》的讨论中,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显然尚未聚焦于此,笔者拟评析《草案》中的相关调整及其进步意义,指出《草案》相关规定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的建议。[3]笔者以为,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建构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机制,未来应从中国社会变迁的整体背景及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两个方面考量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
一、《草案》亮点何在?
整体而论,《草案》不仅对被追诉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系进行了若干合理调整,而且对其财产权利的保护也给予一定关注,完善了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在理念、制度与技术层面均有所着墨,笔者分述如下:
1.被追诉人财产权利保护理念初步显现。无论1979年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主要关注权力的行使,即或关注“权利”,也主要是人身权利,忽视对财产权利的保障。然而,此次改革草案虽未言明但隐含的是:财产权的保护第一次事实上成为立法机构的关注点,这突出体现在对“物品”一词的修改。《草案》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物品”一词修改为“财物”,这是价值取向上不容忽视的进步。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与制度中,物品基本上是以证据材料的姿态和形式存在,或者在被法院定罪之后视为“赃款赃物”,关注重心也在于其所具有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明价值。[4]而将“物品”修改为“财物”,某种程度上意在强调其民法上的财产属性。正如有论者所言,“相对于其‘证据属性’,该特定物品首先应该是民法上的‘物’,或者说,是体现这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财产’。”{1}因此,“财物”一词的更换使得在“物品”语境下隐而不彰的“财产属性”得以凸显,财产权似乎在刑事诉讼制度价值取向上有了一席之地。这一改变虽不起眼,但见微知著,从这一细小改变或许可察觉到有所变化的端倪:刑事诉讼法对于被追诉人人权保障似乎已开始从以人身权利为中心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并重的方向转变。
2.被追诉人到案情形下其财物最终处置的有限司法化。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在诉讼终结时由谁处理以及该如何处理,只是针对其中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由法院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其中并不涉及孳息问题。在上述情况下,被追诉人请求扣押、冻结机关及时返还相关财物时经常会遭遇重重阻碍,制度的欠缺导致实践运行中问题丛生[5],其被扣押、冻结财物的返回甚至可能取决于一些偶然因素。[6]对此,《草案》进行了一定的司法化调整与改造,主要表现为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虽然《草案》这一司法化的改造显然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变化,因为其司法化的程度较有限,但这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保护带来积极作用。例如,司法判决确定了需要保护的被追诉人财产权的范围;司法判决的执行保护被追诉人受侦查、检察机关限制的财产权利得以恢复;司法判决执行不能时,该判决为被追诉人通过行政性或民事性途径的追索提供了依据或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