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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的思考

  

  三、完善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的建议


  

  我国目前的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很好地解决公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诉求,因此,必须修改与完善《价格法》中有关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的内容,实施以政府、企业、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协商定价的多元定价机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的定价范围、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根据我国2001年制定的《中央定价目录》,有13种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中央定价,涉及公用企业的有七项,包括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重要专业服务。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定价目录。如广东省物价局2003年制定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对16类商品或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涉及公用企业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主要包括燃气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网收视维护费和装(移)机工料费、城市基本公共交通价格、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该次目录开放的资费项目包括水运客运运价、省内汽车客运直达票价、跨市县公路客运票价、部分电信增值业务、无线寻呼机资费。以上定价目录并未划分公用企业的哪些市场业务属于可竞争性市场,哪些属于非竞争性市场。笔者认为,合理划定政府的定价权,前提条件是合理划分公用企业的可竞争性市场与非竞争性市场的范围。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曾说过:“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证明,对于缺乏竞争者的垄断行业,价格不能由唯利是图的企业单方面确定,而必须要由政府进行管制。相反,对于有充分竞争的行业,企业追求利润原是天经地义的事,政府对价格不应加以任何干预,而且不必担心价格过高,因为不合理的过高价格自然会因竞争者的参与而被压抑。”[21]从目前我国公用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非竞争性市场领域的价格仍应由政府控制。非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主要是接入费。在对接入费进行定价时,应考虑企业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所耗费的人工费与其他沉没成本等的支出,同时考虑该企业在为接入企业提供接入服务时所耗费的人工与设备损耗成本,并将企业对网络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计入其中。当然,在计算企业的前期投入与支出时,既不能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计入其中,也不能仅听企业的一面之词进行核算,可以通过与其它类似企业的成本进行比对并考查本企业的实际状况的方式进行核算。同时,可以引入竞价方式,由竞价企业提出价格规划,政府对其价格规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在确定竞价企业能够完成价格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的前提下,选择定价最低的企业经营非竞争性业务,从而在保证企业有利可图的基础上,确保价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制定出每个用户都能够接受的接入价格,并经政府审核后,在政府的监管下具体实行。


  

  在如何收取接入费问题上,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一次总付式,另一种是分期付款式。一次总付式是要求接入者一次性付清所有依据成本支出与后期养护在内的费用;分期付款式一般是将费用均摊到每一付费年度,并由接入者分期支付的一种方式。[22]笔者认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对于用户来说可能承受的当期资金压力会比较小,容易使用户接受,因此是一种较为合理的付费方式。在计算分期付款的金额时,首先要核算企业的总支出额,即应该包括前段所提及的成本支出项目;其次应制定较长的付费年限,并在付费年限届满后停止接入费的收取。以高速公路收费为例,许多学者与公众认为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收费过高,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路建设企业为了提早收回投资以偿还贷款,在与政府签定的合同中将付费年限规定得较短,从而人为抬高了当期用户的费用支出;而且,一些高速公路由于政府没有很好地监管,已过付费年限仍继续向过往车辆收取费用,从而使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增加。而运输企业为尽量压低成本,采取超载、超时运输等方式来应对运输成本的攀升,最终造成交通违法事件屡禁不止、恶性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不良后果。因此,有必要延长公用企业的收费年限,在满足其适度盈利的前提下,削减均摊到每个消费者身上的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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