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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的思考

  

  二、我国现行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的弊病


  

  我国目前的公用企业价格管制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统得过死的方式相比,有了巨大的进步,但仍未完全适应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其制度上的弊端甚至成为纵容垄断、妨碍竞争、阻碍社会进步与拉大社会贫富差距的病因。


  

  (一)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范围设置不合理


  

  韦登鲍姆曾指出:“自然垄断只有在特定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才是自然的。”[10]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用企业原来统治的非竞争性市场的范围不断萎缩,这也使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应管制的范围出现退缩现象。这要求政府不应继续固守那种“政府干预和社会调节过多”的模式,[11]而应更多地让位于市场。


  

  在我国,经过近二十多年的价格改革后,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政府指导定价和政府定价的比重在逐年降低,大多数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产品与服务的价格已经放开,公用企业自主定价的范围在逐年扩大。但是,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范围没有考虑公用企业领域存在“自然垄断边界的移动”[12]的问题,对于一些可竞争性项目仍采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管制,一些应该属于可竞争性市场调控的价格仍被限定在中央与地方的定价目录之中,而未交由公用企业自主定价,这明显阻碍了该市场领域中自由竞争态势的形成,也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可能基于自由竞争而带来的企业品质上升和价格下降的福利。[13]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公用企业的原型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企业,目前虽然通过企业改制和横向分割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用企业市场领域的竞争性,但竞争机制并未真正形成,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时有发生。如果政府将这部分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权完全交给企业,则企业极易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而为了推进竞争,将这种公用企业具有市场垄断力的领域定价权完全交给企业,从而放松了对这一领域的价格管制,也是不合理的。如电信企业凭借其垄断力向客户加收的各种名目繁多的增值服务费,政府监控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存在背离社会现实的情况


  

  本来,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用企业的价格是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在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的合理差价,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但是,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可能出现背离社会现实的情况。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对公用企业价格的过度管制会使“看的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14],使得政府定价行为背离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所制定的价格既没有考虑公用企业的合理盈利,又没有考虑不同地区公用企业产品与服务的供需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权利寻租”行为和“管制俘获”[15]现象,受管制的公用企业为了维持垄断以谋求高额垄断利润,总会想方设法地试图使政府的管制对自身的垄断有利,从而影响政府管制的方式和态度,政府也在利益的驱使下可能放松对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进而导致政府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更多地考虑公用企业的收益率和政府的收入,而忽视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可承受能力。以航空票价为例,我国目前多个航空公司在有空座的情况下都会实施机票打折,但有两项费用基于政府定价而不实施折扣价,且价格一直高居不下,甚至时常提价,其中一项是机场建设费,一项是燃油附加费,这不得不让人质疑政府的价格管制行为是否考虑到了政府、公用企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平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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