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划分
1.中央政府应承担的环境治理责任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的责任。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以扭曲的市场价格为发达地区提供基础工业产品,这也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和产业布局所做出的牺牲,所以在此,中央政府也有责任对地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环境问题的治理提供资金。同时,要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国家应当采取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贷款,尤其要鼓励政策性银行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提供专项贷款,帮助资源枯竭型城市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资金供给问题。
第二,中央政府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中国是单一制集权国家,中央政府享有对国家发展和地方发展的决策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受限。所以为了让资源枯竭型城市顺利转型,走可持续发展路线,中央政府必须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财政、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区域合作等方面的政策。如相关产业项目有条件地向资源枯竭型城市倾斜。国家相关重点产业项目的投放,水电站、核电站项目的设置,股票交易所得设置、烟草专卖局的设置等带动了一大批城市的腾飞。在新一轮的发展进程中,中央政府也应有意识地将适合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大型项目投放到相关城市中进行发展,地方政府有了资金才能更有效地进行环境治理。如法国北部加莱地区和庇卡底地区情况与中国东北相似,它们长期以冶金、煤炭等重工业为经济支柱,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的增强,这里的工厂大量倒闭,社会问题突出。法国政府希望卢浮宫分馆的建立有助于这个地区的复兴,于是将卢浮宫的分馆设立在法国朗斯。[22] 中央政府在支持地方资源枯竭型城市环境治理的过程当中,也可以采取此类措施,将相关新兴产业布局在适合的资源枯竭型城市中。
第三,中央政府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因为资源枯竭型城市地方政府的能力有限,在相关环境问题的治理方面难以寻求到最低廉高效的方式,对于“疑难杂症”更是难以解决。中央政府可从宏观上纵观全局,树立环境治理的典型和标杆,在各个试点城市中找寻到最为有效地环境治理模式并进行推广,加强地区间的技术合作,加强各资源枯竭型城市间的交流合作。
第四,中央政府应完善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相关立法。首先是关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专项立法。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环境治理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环境整治的过程中,伴随着如棚户区的改造、相关公共设施的建立等问题。现在地方政府面对这些具体问题时都较为头疼,因为没有专项的层级较高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没有针对环境治理的具体方法的规定,没有相关具体环境责任的规定。所以,资源枯竭型城市的专向立法迫在眉睫。专项立法的重点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矿山治理工作,棚户区的改造问题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针对地质灾害的应急体系的建立等。其次是针对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大多数资源枯竭型城市是以矿产资源为依托的,所以矿产资源税费体制与其发展息息相关。中国的矿产资源税费体制存在着许多问题,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重构也是目前财政部的重点项目之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构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断完善的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将会成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需要加快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改革,让相关税费制度真正利于引导市场,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由于矿产资源税费体制改革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关于改革路径笔者在此不作详述。
第五,可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发展进程要放在中国的大环境下进行讨论,中央政府的“让一些地方先发展起来,沿海地区加快对外开放,较快地先发展起来,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这个构想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不公。基于东部加快发展的国家发展战略,使得无论是中央调控资源还是市场配置资源,这两个方面都有利于资源向东部汇集。这也使得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自我利益,满足中央布局为代价的,是以付出生态成本,惠益中国全局发展为代价的。但是社会公正、共同发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按照“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东部发达地区,此时应顾全大局,弥补非均衡发展带来的非公平缺陷,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衡平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国家“十一五”规划已将我国划分成四类主体功能区,补偿的责任主体也更加清晰,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如《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建成“资源合理开发机制”、“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善重要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价格。加快改革资源税征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23] 这说明,这些弥补公平缺失的政策建议,已经受到国家的重视和采纳,下一步是如何实施和实现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要建立受益地区与资源枯竭型城市之间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即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税收中,抽取专项资金用于补偿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