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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海运减排路径探析

  

  (二)规制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紧迫性


  

  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具有保护气候环境宪章地位的UNFCCC及《京都议定书》为国家设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然而一直以来,国际法上却没有专门的关于海运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硬性规定。究其原因,不外两点:一是由于海运业的国际性及船舶的流动性,要确定国别减排义务具有技术和政治复杂性;二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海运属于环境友好型、气候友好型运输方式,国际社会缺乏解决此问题的迫切的政治意愿。由于海运运输量大、相对成本较低和安全性较高,目前“全球贸易运输量的90%通过海运完成。海运是目前碳效最高的运输方式,每吨公里仅排放14克二氧化碳,其后是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空运每吨公里排放二氧化碳最多(至少600克)。”{9}虽然海运是最优秀的绿色运输方式,但是随着海运经济的快速发展,海运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在增长,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也有所增加。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Organization,简称IMO)2009年发布的研究报告{10}表明,以2007年为例,全球海运共排放10.46亿吨二氧化碳,约占全球排放总量的3. 3%,这其中国际海运排放约8. 7亿吨,占全球总量的2. 7%。如海运业不采取减排措施,随着国际贸易发展和海运服务增长,到2050年,海运排放二氧化碳将是2007年的350%,其中国际海运排放二氧化碳量将是2007年的310%。因此对海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国际法规制极具现实意义,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也日益呈现出紧迫性。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建构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基石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法律渊源


  

  “环境保护问题是全球性的,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人类都有责任保护环境。”{11}鉴于此,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末的一些国际法文件中,就已经出现了国际社会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责任”的阐释。{12}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在“共同责任”的认识上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同时开始意识到“区别责任”的积极意义。{13}之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念被纳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通过的所有全球环境公约中。{14}在1992年于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达国家希望所有国家共同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它们要优先发展经济,并谴责发达国家造成了全球环境的恶化。{15}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协力争取,最终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UNFCCC、《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文件中确立了此原则。UNFCCC在序言中申明:“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应对行动”;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这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用语,{16}反映了人类对该原则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即将“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有机地联系起来,并适当注意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代际公平原则的关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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