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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海运减排路径探析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核心含义是指尽管所有国家在保护环境上有共同的责任,但他们必须根据其社会、经济和生态状况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反映了国际环境法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对普遍主义的需要,而另一方面是对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的敏感。{18}如果说“对一切义务”强调的人类责任的共同性,那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则依旧强调的是人类责任的差异性,{19}因为这一原则的重心显然落在了“有区别的责任”上。


  

  “有区别的责任”主张以不同方式对待不同类别的国家,从而实现“实质公平”,是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领域的体现。{20}那么国家之间的责任因何而异?笔者认为可以考察三个因素:一是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责任轻重。发展中国家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史就是一部污染环境、破坏大气平衡的历史,而现代西方人奢侈的生活方式更导致二氧化碳排放超标,因此他们应当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首要责任;{21}二是国家技术及财政能力的大小。发达国家掌握大量可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和技术,并且其经济和技术优势是以从发展中国家大量、廉价获取自然资源为基础的;{22}三是具体需要。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事项是经济、社会发展,并且贫困也是环境污染的根源,{23}因此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与其优先事项相悖的额外的国际义务{24}。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UNFCCC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础地位;《京都议定书》则为发达国家设定了从2002 - 2012十年里的量化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是以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贯彻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承担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25}“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气候变化基础条约的基石,其在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领域内是具有广泛拘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2. 2条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国际航运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使得《京都议定书》将航空业和海运业的减排问题单独列出来授权给专门国际组织进行研究,这就为IMO这一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范围,{26}即IMO在国际海运减排法律制度构建中应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石,首先研究解决附件一国家在国际海运业的减排或限排问题。在此之前,不应将减排范围无限扩大。{27}


  

  三、海运减排的国际法新进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背离


  

  IMO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航运安全与保安、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专门机构。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其宗旨之一就是在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问题上鼓励并促进普遍采用可行的最高标准,并有权制定所有与上述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28}


  

  (一)IMO对海运减排路径的探索{29}


  

  为履行“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方面的职责,IMO制定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侧重防止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未涉及大气污染及气候变化问题。《环境与发展宣言》通过后,IMO开始着手对MARPOL进行修订,并于1997年通过了一项新议定书,在MARPOL中增加了标题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附件六(已于2005年生效),从而把IMO在环保方面的工作扩展到了大气领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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