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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海运减排路径探析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海运减排路径探析


姚莹


【摘要】保护气候环境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海运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体现了分配正义且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认,应为构建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基石。国际海事组织依据《京都议定书》授权制定海运减排机制,但在其最新通过的“新船能效设计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两个强制性能效标准中背离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力图在市场机制构建中重回此原则。中国应在海运减排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适应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过程中增强自身海运减排能力建设。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海运减排;中国立场
【全文】
  

  早在一百多年前,诺贝尔奖获得者阿列纽斯就曾预言,世界将因为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而引起气候变暖。{1}今天,这一预言已非危言耸听而是现实。“充分考虑到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2}联合国于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会议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旨在“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人为干扰的危险水平上”,{3}同时也构筑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法律框架。1997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确定了附件一国家{4}在2008-2012年间的量化排放指标,被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基石。{5}为落实“后京都时代”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指导性文件—“巴厘岛路线图”所规定的缔约时间表,从哥本哈根会议到坎昆会议再到德班会议,涉及气候变化谈判的会议非常频繁、激烈且引人关注,究其根源是日益稀缺的温室气体大气容量资源如何进行公平分配的问题。“如果说世界各国对地球土地的分割已经大体结束,那么,对作为国际公共物品并本来由人类共享的大气环境资源的分配才刚刚开始。”{6}


  

  一、建立海运减排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引发国际社会共同关注


  

  “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因为气候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关键条件,因此,必须采取及时行动以便在全球性方案范围内处理气候变化问题。”{7}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大背景之下,海运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主要行业之一,无可避免地要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内活动海运排放已计人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而国际活动部分,由于国际航线船舶航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可能涉及船旗国、多个港口国、多个沿岸国和公海等众多对象,而且由于国际海运中“方便旗”登记制度普遍存在,难以区分船舶排放的国别。{8}正是由于国际海运的这种全球性和流动性,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在谈判伊始便决定将这部分排放在各国排放总量外单独计算。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白热化及国际海运排放量的快速增加,加之部分发达国家为逃避其出资义务,转而试图采用市场机制等手段从国际航空、海运领域筹措资金,国际社会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加以控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该问题由此成为气候变化谈判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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