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供需失衡与刑讯逼供
吴纪奎
【摘要】口供的独特功能决定了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它依然扮演着“证据之王”的角色。在我国,如果说其他证据的低供给造就了警方对口供的过度依赖,那么
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以及过高的证明模式则更进一步造就了警方对口供的畸形依赖。从本质上说,刑讯逼供只不过是在常规证明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解决证明不能的一种本能反应而已。因此,破解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难题的治本之策,在于调整证据的供需关系。
【关键词】刑讯逼供;口供需求;口供供给;供需失衡
【全文】
刑讯逼供这种卑劣的手段(shoddy subterfuge)之所以有持久的生命力,其原因在于它可以避免有关证据的正式法律制度免于崩溃的危险。[1]
-John H. Langbein
一、引论
近年来,随着众多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见诸报端,刑讯逼供问题不仅成了法学界以及民众议论的焦点,而且也成了西方国家以及国际人权组织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一个借口。民众的关注以及国外的指责促使我国刑事法学界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研究刑讯逼供问题。[2]通过盘点学界关于刑讯逼供的研究成果,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前学界对刑讯逼供的研究,无论在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方法上都有可圈可点之处。从研究方法看,学界对刑讯逼供的研究不再仅仅局限于运用传统的法学方法,而且还引进了哲学{1} (P. 396)、生理学、{2}(P.45)社会学、[3]心理学、[4]经济学[5]以及文化学[6]等学科中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刑讯逼供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剖析。在研究内容方面,尽管大量关于刑讯逼供的研究仍旧停留在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简单分析、刑讯逼供根源的大而空的论述以及治理刑讯逼供的宏大对策上(即对刑讯逼供采“危害—成因—对策”的研究径路{3}(P.93),但是我们也欣喜的看到已有少数学者开始关注并试图揭示刑讯逼供发生的深层社会原因。[7]在看到这些可喜的变化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当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刑讯逼供成因的探讨还很不深人。
通过梳理学界关于刑讯逼供成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采用何种研究方法,其核心结论却是一致的—刑讯逼供是由我国侦查人员的特性(如侦查人员素质差、人权保障意识欠缺、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严重以及强烈的口供情结等)、侦查体制缺陷(如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不足、不科学的业绩考评、侦查讯问的封闭性等)、法律对侦查讯问的软弱控制(如我国法律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侦查讯问的律师在场权、警察讯问录音录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独立的羁押场所等制度)与强大外在压力(如被害人上访、民愤、限期破案与命案必破等)相结合的必然结果。基于这种认识,学界对治理刑讯逼供开出的药方无非有四:一是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强化侦查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二是加大侦查的经济投入、建立科学的侦查激励机制;三是仿效西方国家在立法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侦查讯问的律师在场权、建立警察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羁押场所的独立化等;四是采取各种途径减少上访、媒体、民众以及其他机关对警方办案施加的外在压力,以确保警方独立办案。
从表面上看,这种论述已经相当的深刻,其建议也已颇为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学界关于刑讯逼供成因的分析无论在研究方法还是在研究内容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具体到研究方法来说:一方面,我国学界关于刑讯逼供成因的分析主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性演绎推理,且在演绎推理的过程中到处充斥着研究者个人的主观臆断而鲜有实证资料的支持;[8]另一方面,在进行横向的中外对比以阐释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时,学者们过多的关注了法律文本上的差异,而对法律制度实践运作层面(尤其对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制度性环境)的关注则明显不够。[9]这种研究方法上的缺陷带来的一个后果便是学者提出的大量治理刑讯逼供的对策欠缺科学性。在研究内容方面,学界关于刑讯逼供成因的分析只揭示了刑讯逼供的促进因素(或称之外因),而尚未涉及刑讯逼供的诱发因素(或称之为内因)。不可否认,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下,国家惩罚机制的软弱与不科学的激励机制的结合更容易诱发刑讯逼供,但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确立了完善的惩罚机制以及科学的激励机制的国家也仍然时而发生刑讯逼供现象。[10]而且它也不能解释,为什么在一种类型的案件中容易发生刑讯逼供而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则很少发生刑讯逼供。为什么同一侦查人员在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中,仅在一个案件中实施刑讯逼供,而在另一案件中则不实施刑讯逼供。更为重要的是它不能解释为什么侦查人员不采取合法的行为取供而偏偏铤而走险实施刑讯逼供行为,[11]不仅如此,事实上,学界开出的治理刑讯逼供的药方很难获得民众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支持,或者即便获得了立法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走样甚至形同虚设[12]的现实,也不得不促使我们反思学者关于刑讯逼供成因分析的正确性。
从古到今,刑讯逼供犹如幽灵缠绕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并成为了伴随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污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讯逼供发生的频率在一定程度上也表征着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因此,刑讯逼供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刑讯逼供的研究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程序法的视野,而更应把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进行研究。此其一。其二,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必须围绕着“刑讯”的目的—“口供”而展开,切不可脱离开口供谈论刑讯逼供,否则对刑讯逼供的研究就失去了根基。然而,十分不幸的是,在我国,理论界对刑讯逼供的研究不是犯了第一个错误,就是犯了第二个错误。笔者认为,正是研究视野的狭隘、研究重心的偏移才从根本上导致了学者对刑讯逼供成因的揭示以及针对刑讯逼供开出的药方很难获得各方的认同。基于此,笔者尝试以口供为基点、以口供供需关系为主轴,在分析影响口供供需关系的所有因素的基础上,论证口供供需的严重失衡才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