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口供的独特功能
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警方的取证能力,但同样也为犯罪分子对抗侦查提供了便利。与警方对科学技术的应用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同,犯罪分子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则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即便在科学技术发展最快的英美发达国家也依然未摆脱对口供的依赖{4}。那么,是什么导致口供具有如此的魔力呢?
其一,在有些案件中,口供可能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惟一根据。虽然证据的形式是多样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由于案件本身的特点以及不同形式的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在有些案件中,仅有实物证据和从证人那里获得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在另一些案件中,缘于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对证据的有意破坏,抑或办案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证据意识的淡薄而对证据的无意破坏,则很可能几乎没有实物证据或者证人。在这些情况下口供可能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惟一手段。这在“密室犯罪”(如行贿、受贿案件)、无被害人犯罪以及物证往往在犯罪结果发生后不复存在的案件(如纵火或者爆炸案)中尤为常见{5} (P. 126)。英美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大约在20%的案件中口供对于警察来说是关键的或者说是重要的。警方也表示,如果没有口供,8%的案件将不会被起诉{6} (P. 44)。
其二,口供的重组功能,不仅可以节省警方对事实碎片的收集时间,而且还可以免除警方对事实碎片的重组工作。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事实,于发生的当时,根据当时事件发生的情景,该事实带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消逝,失去时间托盘的事实将会破为碎片。”[7}刑事侦查便是对事实碎片的收集、重组以尽可能的恢复事实原貌的活动。我们必须承认,即便能够收集到所有的物证,我们也无法还原事实的原貌。因为仅凭实物证据,不可能毫无遗漏地描绘出犯罪行为的全部内容{8}(P.157)。在所有的证据形式中,只有口供才能完整、全面地连接那些不会说话的物证,填补物证之间的空隙,描述出有关案件的真实世界{8} (P. 26)。正因为如此,日本学者三井诚称口供“具有显示案件经过的力量。”{9}口供的重组功能,不仅可以大大节省警方对事实碎片的收集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节省警方对已经收集的事实碎片的重组时间。因此,口供具有的重组功能可以大大提升警方的办案效率。
其三,口供的佐证功能可以使执法者合理化自己的判断,并为其推脱责任提供口实。因为在执法者看来,“既然被告本身已承认,则纵或有误判,责任也不在执法者而在被告”{7}退一步讲,即便现有的证据已足以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司法机关仍会积极追逐口供。因为口供可以佐证客观证据、第三者或者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正确衡量客观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证据价值,从而合理化执法者的判断。正如一个警官所说:“获得口供可以增强我们的信心,使检察机关乐意批捕和起诉,使法院痛快地做出有罪判决。”{3}美国的实证调查显示:在所有有口供的案件中,87.5%的案件被提起了公诉,而在没有口供的案件中,仅有74%的案件被提起公诉;在有口供的案件中,78.9%的被告被判处有罪,而在没有获得口供的案件中仅有49.3%的被告人被判处有罪。[13]
其四,口供可以满足警方深挖犯罪的需要。口供除了可以为警方侦破现案提供证据、加速案件的侦办进程、合理化其判断外,还有助于破获隐案(现实中已发生但警方尚未知悉的案件)、积案(警方已经掌握但尚未破获的案件)。实践经验表明,死刑犯、重刑犯、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共同犯罪、多次犯罪、连续作案、流窜作案以及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既是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又是违法犯罪情报的知情人。对于警方来说,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库”{10}基于此,警方便会千方百计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求获得意外的收获—破获隐案、积案。英国的实证调查显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1%供认了被捕罪以外的犯罪{11}。在我国,据官方披露的数据,在浙江省,公安监管部门通过深挖破获的刑事案件数已占同期全省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总数的15.9%{12}
其五,口供包括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可以满足警方破案以外的其他需求。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警方获得口供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定罪的证据。事实上,这种观念并不完全正确。在有些情况下,即便现有的证据足以将犯罪嫌疑人定罪,警方还是会竭尽全力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为犯罪嫌疑人口供中包含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可以满足警方破案以外的其他需求。比如,口供可以提供赃物的下落,从而有利于警方起赃、保全物品的价值以及及时发还给被害人;在一些共犯案件中,口供可以提供其他共犯的落脚点,从而有利于警方将逃犯迅速抓获;在绑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助于警方迅速解救被害人;在危害尚未发生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助于警方防止危害的扩大。
口供具有的上述功能决定了在任何国家警方都会不遗余力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三、口供以外证据的低供给
如果说口供的独特功能决定了对口供的依赖是一种普遍的现象,那么多种因素造就的其他证据的低供给则造成了我国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从宏观的角度来说,侦查破案主要依靠实物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证(含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他两类证据的多少以及质量。如果其他两类证据比较多且质量比较高,那么口供的重要性就会降低。相反,如果其他两类证据的数量少且质量也不高,那么口供的重要性就变得更加凸显。然而,十分不幸的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其他两类证据的供给十分的有限,这又反过来加剧了我国警方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首先,证据客观生成机制的软弱以及现场勘查技术的落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警方获取实物证据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准确锁定需要立足于大量的看似无关的外围性的客观证据以及犯罪现场。因此,客观证据的生成机制以及现场勘查技术对警方获取实物证据的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证据的客观生成机制方面,在当今之欧美发达国家,依靠随处可见的闭路电视监视器、[14]完善的个人数据库、[15]金融机构建立的服务系统[16]以及其他通过科技手段建立的集服务与监控于一体的各种电子系统,警方可以轻松掌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的大致行踪{13} (P. 365)。凭借着这些客观证据,警方便可以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反观我国,由于国家拥有的可供配置的资源的匮乏尚无法实现对社会的全面监控。不要说对社会的全面监控系统尚未建立,就连对旅馆业、出租房、[17]废旧物品收购、典当等行业的有效控制都无法做到。所有这一切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警方无法快速限定侦查范围、准确的锁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固定证据。在现场勘查技术方面,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着雄厚的经济基础、高端的现场勘查技术、先进的现场勘查设备、专业化的现场勘察队伍、科学的现场重建理论并配以心理画像技术,现场勘查对警方破案的贡献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相比之下,由于受到经济、理念、制度、人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现场勘查对侦查破案的贡献率则小的可怜。[18]据权威数据显示,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率仅为30%,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为70%,其中现场指纹提取率更是不足10%。[19]正是基于此,在一份对警方进行的有关刑讯逼供的实证调查中,有17.76%的警察认为刑讯逼供是由于侦查技术落后造成的{14}(P.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