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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不作为的要件分析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是平等对待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进一步要求。该原则系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性质的事件作出相同的处理。[13](P249)行政机关滥用决定裁量权,未依行政惯例或者先例做出行政行为的,也构成行政裁量不作为之违法。在吴忠亿诉琼海市建设局一案中,原告在完善了报建手续并取得了被告颁发的许可证之后,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给其放线定点建房。但被告以规划需要调整为由未予以放线定点,因此涉诉。本案被告对是否放线定点本具有决定裁量权。然而,在建设行政管理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服务惯例,即对于报建手续完备的建房申请人予以放线定点。没有正当理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不得违背此惯例。被告提出的规划需要调整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非属正当。据此,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14]应当注意的是,违法的行政先例或者惯例不能构成平等原则的基础,行政机关不得援引不法的行政先例或者惯例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也不得要求行政机关援引不法的先例或者惯例给予自己同等的待遇。[15](P57)在田长春诉遵化市建设局一案中,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被告均以原告没有四邻签字的协议书为由推拖不办。被告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惯例,申请方必须持有四邻签字的协议书,证明该建房的土地没有纠纷,目的是把可能的邻里纠纷解决在施工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四邻签字,我市还没有突破这一惯例的做法。”法院则以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要四邻签字的行政惯例增设了许可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由,认定被告拖延作出许可决定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之违法。[16]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17](P65)该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私法的“帝王条款”。然而,诚实信用不仅是私法的要求,也是公法的精神,“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界限”。[18](P65)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在限制行政裁量权滥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防御性功能。这主要表现为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的存续而获得的利益。[19](P223)“行其所言谓之信”,除了发挥限制行政机关“乱作为”的防御性功能之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发挥着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给付功能。这主要表现为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承诺、保证等形成合理期待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先前的承诺或者保证。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的,可能构成行政裁量不作为之违法。在马文峰等诉三门峡市教育局、渑池县人民政府一案中,被告经省电大批准同意招收电大师范生,并通过招生简章和相关文件言明毕业后安置工作。原告基于对被告承诺的信任,报考了电大师范生并按时完成了学业。承诺应予履行,而被告却以编制已满,无增人计划为由怠于履行为原告安置工作的作为义务。显然,被告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当地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政府可依职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增编增人。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安置工作。[20]此外,在黄某、张某诉大冶市政府、保安镇政府一案中,原告在得知浙江某公司拟投资新建水泥厂的信息后,即与被告联系招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引进项目在保安镇落户即按规定给予奖励。招商过程中,原告参与该项目的引进并在信息传递、邀请并陪同考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500万吨水泥项目最终落户大冶市保安镇。然而,被告对原告多次要求兑付中介奖的请求一直未给予答复。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称:“被告的承诺对政府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市、镇政府应当客观考查评估黄、张个人在该项目招商中所起作用,结合验资后确认的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合理兑付奖励。”[21]上述两案中,被告对是否安置毕业生就业,是否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人给予物质奖励本具有决定裁量空间。然而,此裁量空间已因被告先前承诺的存在而压缩为零。也就是说,决定裁量权已转化为必须履行承诺的作为义务,被告怠于履行此项作为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行政裁量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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