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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主义分析与文化解释

  

  三、结语


  

  讨论“如何回答”与“沉默权”必然要联系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字可以称之为“口供实践指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选择:或坦白,从宽;或抗拒,从严。真相与口供的直接对应关系,决定了暴力扮演的角色就是口供的一个“最后的劝说者”。法国学者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作了精辟的分析:暴力作为规训肉体的技术,通过产生“驯服的身体”(docilebody),从而获取口供。而且“还应当特别注意权力对于其自身展示”。福柯谓之曰:争夺“真理产生权”的斗争。[19]国家与被追究者在获取口供的斗争之中,最终的胜利者必须是国家。事实上,程序正义的实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即使没有口供,放纵了罪犯,也是国家的胜利,此是国家民主和法治的胜利。在如何回答与沉默权的问题上,局限于是否放纵犯罪上,不能站在政治文明的高度考虑,则如实回答与沉默权存废之争,注定无解。


  

  具体而言,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主义分析,因为属于技术性的分析,争议并不大,但是对于文化的解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究其原因,固然由于文化解释作为意义的解释,存在着某种局限性。[20]然而,不管对于如实回答与沉默权有多么复杂的分析,至少我们不能割裂二者与文化之间存在着的无法分割的联系。故此,我们不能忽视文化对于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解释,尤其是沉默权的文化解释。其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对于沉默权的分析,作为一种意义的解读,面临巨大的困难,需要将视域深入到西方的历史语话之中。不仅如此,而且还需要对应中国传统文化之于如实回答的肯定。从如实回答到沉默权,这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机制所催生的自由与平等的文化价值观之必然。二是对于沉默权的文化解释,暗含着某种国际化的色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刑事诉讼国际标准。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迄今为止世界上有149个国家批准加人了该项公约。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我国已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我国对于沉默权的价值也持肯定的态度,同时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回答”,必须置于国际公约的规定下进行评判。废除如实回答,确立沉默权已经是中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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