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文化解释
如实回答与沉默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属于“人造之物”,但是绝非是为满足某种需要而任意设计之物,它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之下文化的产物。即“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6]此乃哈耶克以文化进化论为基点所得出的一个的洞见。马克思从经济结构的对文化的制约中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有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可见,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废”与“立”亦取决于文化。当前,关于二者的“废”与“立”之争,实为文化价值观之辩,最终决定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废”与“立”的仍然是文化。通过文化不仅能够阐发如实回答与沉默权所表征的文化意义,更重要的是能够揭示如实回答与沉默权与文化之间的关联性与互动性。
(一)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产生决定于文化
犯罪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决定了惩罚犯罪成为了社会价值的首要选择。个人的价值尚未得到认识和肯定之时,惩罚犯罪就是刑事诉讼的唯一选择。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形态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表现出某种相同的价值观,即整体主义价值观,据此一点,中西方呈现出历史的相同之处,个人的独立价值并未被社会所承认。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只能成为诉讼的客体,有罪推定也就无法避免。言说是必须的,沉默即意味着一种恶,一种不知悔改的恶,属恶上加恶。中国古之就有“恶其心,而不恶其行”的古谚。在西方也有“仅仅使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罚是不够的。应该尽可能地使他们做到自我审判和自我此谴责。”[8]将个人视之为诉讼工具,服务于追究犯罪的目的,此乃文化价值选择之结果。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能够以“趋利避害”的名义,抗拒国家所规定的“如实回答”,尚需要一种社会文化中包含有“我”的力量。1637年,英国李尔本的呐喊“任何人都不得发誓折磨自己的良心,来回答那些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诉的提问,哪怕是装模做样的也不行。”[9]从“我”出发,找到了沉默的理由,为“我”而拒绝回答。社会价值中的自我认同,推动了沉默权的产生。沉默权之所以最早在英国出现,完全是因为英国文化的自由主义的因素。英国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故乡,充分论述自由主义的英国哲学家洛克也被称为自由主义之父。他的那句: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也只能留归自己,[10]便是对沉默理由的最为恰当的注释。
现在,世界主流文化价值就是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沉默的自由所包含着的肯定与尊重个人的价值,被广泛地接受。这是沉默权被联合国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的根本原因。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不分国界。为何英国在十七世纪就提出了要求沉默的权利,而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是如实回答,原因就是找不到沉默的理由。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文化之最大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11]中国传统文化始终是以一种“舍我”、“无我”的道德宣讲来消解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李尔本对沉默理由的呐喊,对于传统的中国人而言,实在令人费解。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我”生长的土壤,也就无法理解李尔本所言之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