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主义分析与文化解释
白冬
【摘要】如实回答与沉默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属于“人造之物”,具有特定的功能。从功能主义出发,梳理如实回答与沉默权在各自不同诉讼结构中的功能性作用,说明其影响诉讼结构之机理。如实回答与沉默权亦是“文化之物”。通过文化解释,剖析如实回答与沉默权所蕴含的价值判断,回答了决定二者废与立的决定性原因。功能主义分析与文化解释的相互补充性的阐释,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关键词】如实回答;沉默权;功能分析;文化解释
【全文】
一、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主义分析
(一)功能主义分析的机理
法律作为人类政治社会的一种人工制品,它的产生就是因为法律能够产生某种作用,满足一定的需求。此种作用以一个专业性的术语表达就是功能“Function”。功能主义分析之所以能够在诸多学科中应用,源于其能够描述或是解释各种要素在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多重关系中所产生的作用,但是作用并非功能的同义语,而是联系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看待作用。[1]将功能主义分析引入法学,评判法律的功能,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有两位。一是美国的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庞德试图从功能角度,对法律原则和制度作出系统化的解释,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法学家的法律逻辑性观念。[2]二是德国的卢曼(Nicolas Lumen),卢曼成功地将实证法的成长置于现代社会的广阔领域中,法律已日益实证化……以至它也经历了功能分化。[3]功能分析在法律中的应用拓宽了法律解释的渠道,为法律的制度分析提供了一种系统化的分析框架。
法律是功能性的,表明了法律之目的就在于调适社会关系。分析法律的功能可以从宏观的角度即法律之于整个社会的作用分析,譬如上文提到的庞德、卢曼。亦可以从微观的角度,剖析不同要素在一定系统中的相互作用关系,以此来检验和判断法律系统的整体功能。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体都是相同的,即法官、检察官、警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诉讼结构不尽相同,究其原因就在于权力与权利的配置以及二者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的不同,也就是诉讼结构的不同。诉讼结构的不同导致了诉讼功能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结构中,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或权力,而且往往是同一主体享有几种不同的权利或权力。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权力(权利)关系。不同的权力(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主义分析应该置于指控、辩、裁三方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梳理及分析,以揭示二者对于不同诉讼结构的功能性作用。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义务与权利属性,决定了二者各自在不同的诉讼结构中的功能性作用。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二者在保障人权与追究犯罪方面的能力大小;(2)二者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譬如辩护权,侦查权等;(3)二者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呈现的特有属性及发挥的独特作用。如实回答与沉默权的功能性作用是通过影响刑事诉讼结构的运行机制,进而作用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