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选举中界别平等是注重代议制的利益整合功能,具有正当性。代议制功能在于实现多元社会中不同社会利益需求的利益整合,保障国家立法、决策机关中各个阶层、各个方面都有代表人,保证社会各种利益需求在立法、决策中都得到考虑。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决策是民意的反映,但不是任何一种阶层单个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而是整合各种利益后整体利益的反映。实现代议制的利益整合功能仅仅有选民平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社会各个界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平等代表权。代议制中的选举平等原则不仅要求投票人平等选举权,还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界别的平等代表权。单纯立足于投票人的平等选举权的平等不能保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等代表权。
各级人大会中代表构成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问题。2011年基层直接选举中也特别关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中的界别问题,提出优化代表结构(中央4号文),做到“两升一降两保证一适当”,“两升”是指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一降”是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两保证”是指对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一适当”是指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比例适当。选举中的界别平等,反映人大代表广泛性要求,作为各级权力机关,需要有社会各个方面的代表,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本次直接选举中优化代表结构的做法回应了社会的呼声。但是,选举人权利平等与选举界别平等有一致的地方,也有冲突的地方。实现选举中的界别平等意味着要有硬指标,意味着选举中的“计划性”,而选举结果又是无数选民合力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直接选举实践中,具体落实界别平等,实现选举权平等与界别平等却异常困难和敏感。番禺区选举委员会除了组织选举工作之外,还要具体落实选举中的该选区代表结构,即该选区“宜”产生一名女性代表。虽然类似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指导性计划,但却是评价选举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指标,是考核基层党委书记组织能力的重要内容。选举委员会为了实现代表结构,必须在提名、正式候选人产生环节以至投票环节做工作。提名环节,正如番禺区选举委员会在回答梁树新问题时提到“洛蒲街选举办工作人员根据该选区的代表结构安排先后约见了部分提名人,希望他们能按洛蒲街的总体代表结构重新予以考虑代表候选人”。但是,这些具体做法还不能以明确文件予以公布(个别选区直接公告本选区代表的构成,遭到质疑而被撤回),也不能对候选人资格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正式代表环节,往往也动员不符合本选区代表结构的初步候选人退选或者被“协商”下去,这又与选举法规定的“被选举权平等”冲突。投票环节,选举委员会反复强调本选区的代表构成,暗示选民投票取向,又有干扰选举之嫌疑。总之,选举法确定平等选举权原则与界别平等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直接冲突,落实界别平等具体实施措施经常受到质疑,被批评为损害公民选举权,也损害公民被选举权。一旦确定某选区的代表结构,就意味着该选区其他界别的公民的被选举权尽失,选民推荐权也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