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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如何联名?

  

  第一,选民登记与确认方式混乱。根据法律规定提名推荐候选人是选民的一项法律权利,这项法律权利主体是选民。何谓选民?选民是经过选举机构登记确认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必须经过选民登记及公示环节,一个公民才能正式成为选民,经过选民登记法定程序后,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登记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登记。自1986年开始实行的“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登记制度虽然是为了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减少工作量,节省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选区选民数量也很多,选举机构在选举后撤销,工作人员也多为兼职,对选民登记资料保存完整性有影响,另外,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单位人员变换频繁,由此产生人户分离、户岗分离、人与户、岗分离的情况普遍存在。虽然选民登记时根据前一次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增减,其工作量与进行一次全面登记相差无几。除了对选举资料保存完好、人口变化不大的选区进行补充登记外,一些地方进行重新选民登记。选举实践表明,这种登记模式下错登、漏登、重复登记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每次直接选举中进行重新登记是适当的,应当修改完善选举法关于选民登记的规定,将“登记确认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修改为“一次一登记”。


  

  登记之后如何确认,是否发放选民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地方选举办法进行规定,一些省份采取发放选民证予以确认,例如北京市及一些省份采取集中公布选民名单方式。选举实践表明,登记后立即发放选民登记证虽然增加支出,但是优点更为明显,选民能够及时发现登记中出现的重登、漏登、错登等情况,每次每个选区选民公告中有成千上万选民名单,选民难以发现登记错误,发放选民登记证能够有效避免选民登记中的失误。选民登记证是确认选民选举权的法律文书,选民持选民登记证行使包括提名推荐权在内的各项选举权利,无选民证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不能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也不能被推荐代表候选人。广东省按照选举法规定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法律规定登记的选民名单必须于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选民登记后并没有立即发放选民登记证,而是在投票日前发放选民证,并用选民证交换选票(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凭身份证领取选票)。这样,公众对选民登记公告中成千上万选民名单无法进行有效核对(中国人口众多体现在选举中就是每个选区都有成千上万的选民,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更需要规范选举细节),选举日发放选民证虽然有利于防范其丢失影响选民投票,却无法在登记之后为选民提供有效法律文书,无法有效确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有效证明选民身份,影响“选民”权利的行使。对于选民联名推荐的影响就是没有进行选民登记的也在联名推荐候选人。梁树新两份登记表的33名推荐人中,番禺区洛蒲街选举办公室审查有9名提名人尚未进行选民登记,提名无效。参选人梁树新并不清楚只有登记选民才能进行有效提名,该选区的选举机构也未进行这方面的指引或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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