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选举法与各地选举办法规定都很原则,直接规范基层直接选举的全国性法律还是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出台的,内容十分简短,只有区区十条,而且许多内容都被后来修改的选举法吸收或者修正。除了该规定之外,有关规范直接选举的都是全国人大、地方人大法工委的解释、选举问答,内容庞杂而又分散,法律地位也有争议。2000年立法法对人大工作机构的解释、问答有所提及,《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但立法表述只是对人大工作机构的授权,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当前直接选举许多细节都是依照这些解释、问答形成的选举“习惯”进行操作,其规范性、公开性和正当性都受到挑战,有必要尽快修改完善《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消除冲突,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护社会和谐。
本次选举事件也暴露出当前选举委员会等直接选举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全面,选举委员会等选举机构未能为选民联名提供服务和指引,导致选民联名失败。选举法本质上是保障公民选举权的,但是我国选举法保障公民选举权的立法目的是缺失的,《选举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提到立法依据,并没有明确立法目的(根据权利与法律关系的现代法理,法律保障权利,选举法的根本是保障公民选举权利)。《选举法》第十条只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七项职责,并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并没有要求选举委员会服务选民。现代政府是服务政府,这里的政府不仅仅指的是行政机关意义上的政府,而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各级人大。选举委员会等选举机构不仅要组织选举,更要服务于选民,保障公民的民主参政权。修改选举法,明确选举机构服务选民的职责是中国民主进程迫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