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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如前所述,在人民陪审制度推行的背后,由于国家、法院、民众三种力量的博弈,陪审的原初价值正在丢失。而丢失了原初价值的陪审,其意义不会比政治符号更多。但必须指出的是,人民陪审遭遇到的困境并不都是陪审制度本身造成的,更多的原因来自于司法体制和社会。就当下的中国来说,也不是不需要陪审。利用民众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既是世界司法的普遍性需求,同时,在司法公信力日益下滑的当下中国更具有特殊意义。因此陪审对于中国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其实,国家复兴陪审制度的初衷也在这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对公正司法的渴望、参与司法的愿望也在增长,近些年来诸如“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轰动性案件在民间的热议和争论就足可见一斑。因此,笔者认为,当下的中国社会对于人民陪审具有一定的需求,对于它的发展也具备一定的空间,而问题在于,由于陪审的“职能异化”,这样的需求没能真正实现,甚至让民众失望,进而,它发展的空间受到了限制。由于造成该制度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所以欲使它走出当前的困境从而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某种零零碎碎的变革并不能奏效,必须对其本身及所在的系统进行全方位改革。


  

  如前所述,陪审制度的问题不应该离开一个国家的大的民主背景来思考,所以说,从本源上说,人民陪审制度价值和功能的真正实现须依靠民众民主意识的提升和公共理性的成熟,而意识和理性的培养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以一个更加务实的视角来看待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话,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着重从“内”“外”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内”强调的是陪审制度自身的改革。第一,改变以法院为主导的人民陪审管理模式,代之以人大或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管理模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确认完全在法院体制外进行,使陪审员与法院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控制;通过“海选”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努力保持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对于某些案件可以尝试“一案一选”、“案结人散”的方式,防止各种人为因素介入陪审。第二,改变目前陪审制度使用过“滥”的局面,力争让其“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缩短任期,限制每位陪审员每年审案的最高额度,扩大陪审员的来源,消除“陪审专业户”现象;[50]另一方面,收缩适用范围,将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主要集中在比较复杂、争议性大的案件,规定类似“许霆案”等具有轰动性的案件在“再审”或“二审”程序中必须实行陪审,并以适当的方式启动人民陪审团模式。[51]第三,细化法官与陪审员的协调机制,建立审前法官向陪审员介绍案情制度,改变目前司法中陪审员只“参审”不“参判”的状况,通过制度保障陪审员自始至终参与到案件中来,平等行使权力。


  

  “外”强调的是支撑陪审存在的司法体制的改革。如前所述,陪审是与庭审是紧密地联在一起的,庭审的作用决定着陪审的作用。因此,欲使陪审的发挥作用,就必须强化庭审的作用。所以,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性的出路。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确立以下原则:第一,确立审理不间断原则,即法庭一旦开庭审理除非发生重大理由否则不能中断,只有审判结束才能中断;第二,确立言词原则,即包括证人证言、专家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由相关的当事人本人向法庭以言词的方式陈述,由陪审员和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当庭核实。[52]第三,人民陪审团与审判委员会不能并用的原则,即人民陪审团与审判委员会都是司法民主的形式,在重大疑案件中只能选其一而用。如果选择了人民陪审团以后,再启用审判委员会,那么陪审的作用便有可能被架空。


【作者简介】
李拥军,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
【参考文献】[1]参见王斗斗、刘百军:《人民陪审员5年参与审判案件200万》,载《法制日报》2010年5月15日1版。1
[2][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1、313页。
[3]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4]建国初,由于干部紧缺,普通群众又不懂法律,司法机关中保留一大批旧的司法人员。对这些所谓的充斥着“旧司法观念”的法官主持的司法工作,国家并不放心。因此1952年国家提出彻底改造和整顿法院的决定。重点是批判旧的司法人员的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武装这些人员的头脑,狠批“坐堂问案”式的旧衙门作风,强调走群众路线。参见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第35页。
[5]参见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4-105页。
[6]参见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
[7]王新清、赵旭光:《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对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8]周永康同志2008年12月1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周永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载《求是》2009年第3期。
[9]参见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载《求是》2007年第3期。
[10]周永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载《求是》2009年第3期。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
[12]《王胜俊在北京丰台法院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社情民意》,载《法制日报》2008年11月1日1版。
[13]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我们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于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这是基本的领导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991年版,第899、900页。
[14]参见沈德咏:《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6号。
[15]沈德咏:《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6号。
[16]何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扬州地区法院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24日B01版。
[17]程东宁:《陪审为何成“陪衬”》,载《法制日报》2005年11月22日5版。
[18]周玉国:《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流失问题突出》,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0日7版。
[19]张永和、于嘉川等:《武侯陪审:通过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的观察》,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20]参见苏力:《审判审理与社会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注⑤。
[21]彭小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22]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后,中西部地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法官梯队断层和法官流失现象。参见曾晖、王筝:《困境中的陪审制度——“法院需要”笼罩下的陪审制度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第44页。
[2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但其草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
[24]参见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25]参见徐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于明年1月启动》,载《法制日报》2004年12月20日。
[26]据广州市的调查显示:陪审员的职业主要分布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约占总数的一半,而来自工人和农民、现役军人的陪审员极少,只有3人,农民的人数甚至为零。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来自四川的有一项调查显示:四川全省2130名人民陪审员中,有1092名在党政机关工作,超过总数一半,个别地方这一比例高达70%以上,有的人民陪审员还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参见:《四川过半陪审员出自党政机关,有陪而不审现象》,载《成都商报》2007年6月23日2版。
[27]直到2008年5月,全国只用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占总数的31.8%,而采取定岗定位方式的法院所占比例则超过50%。参见《5万余人民陪审员人均参与陪审20次》,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8版。
[28]参见林操场:《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应严格遵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3日7版;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5版。
[29]参见[法]福柯:《惩罚与规训》,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53-219页。
[30]赵杰:《黄浦:举行人民陪审员任命书颁发仪式》,载《上海人大月刊》2009年第11期;李文娜、张剑峰:《三河法院举行人民陪审员聘任仪式》,载《廊坊日报》2010年5月5日S03版;《日照经济开发区法院隆重举行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任命仪式》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3日1版。
[31]《芜湖:陪审员穿上制服戴徽章》,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3日4版;《法院陪审员统一着装上岗履职》,载《曲靖日报》2010年3月1日。
[32]《河南全面展开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4日1版;《天津加紧培训人民陪审员》,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4日1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届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班》,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
[33]例如,依据1974年的英国《陪审团法》规定,司法审判人员、律师、受聘于司法系统的行政人员、警察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的人都不能担任陪审员。在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在西班牙,除上述人员以外,连法学教授都不能担任陪审员。参见施鹏鹏:《陪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55页。
[34]参见刘晴辉:《对人民陪审制运行过程的考察》,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第36页。
[35]李方民:《从规范选任、管理、使用入手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5日3版;郑春笋:《陪审员工作纳入法院年度考核》, 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15日5版。
[36]从各地法院系统对人民陪审员表彰情况来看,一般都把参加陪审数量作为评定优秀的陪审员的重要标准。“黄振球,一个白发老人……从2005年开始先后参与陪审案件403件,曾被评为‘湖南省优秀人民陪审员’”。参见刘从海:《黄振球:丹心陪审任白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3日5版;“从1996年至今,黄日华,每年参加陪审的案件达100多件,11年来共参加了千余件案件的审理……今年1月5日他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其他63名人民陪审员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荣誉称号”。参见王文勇等:《一个农民汉子的陪审情缘——记全国优秀陪审员黄日华》,载《丽水日报》2007年4月20日3版。“江士锋……13年来共陪审案件720件,参与调解纠纷1300件。因成绩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了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等人的亲切接见。”参见徐宏煦、谢兼明:《青春在陪审工作中闪光——记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江士锋》,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3期。
[37]参见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5版。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也显示: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几乎占了人民陪审员总数的一半。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处:《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38][美]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16页。
[39]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40]刘军宁:《平等的理想,精英的现实》,载《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8页。
[4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页。
[42]在对优秀人民陪审员各种报导中,笔者发现,关于某某刚从事陪审时不自信、最后或通过法官的帮助或通过学习法律逐渐适应了此项工作的报道比比皆是。例如“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庭审过程中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参见陈永辉:《赵维忠:从陪而不审到名副其实》,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6日4版;“庭审后合议时,虽然我还是个法律门外汉,但在审判长的鼓励下,我仍从一个普通人对事情对错的认知角度上谈了自己对案件处理的看法。看到审判长在认真倾听,书记员也记录了我的看法时,我一下子对自己增加了信心。”参见芦萍、和忠:《我自豪,我是一名人民陪审员》,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11/16/436157.shtml. “当选人民陪审员后,因从财会专业毕业改行做法律工作,她感到力不从心,为尽快进入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她逐渐迷上了法律,并购买法律书籍,学法、用法、宣传法律已成了她的习惯”。参见董正远、冯远宏:《“五心”陪审员柏晓红》,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7日5版。 
[43]田成有:《善待不穿法袍的人民陪审员》,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3日5版。
[44]钟旭、岳万青:《“编外法官”有作为——云南省建水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侧记》,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14日7版。
[45]许多来自基层法院的报道直接把陪审员称作“法院的帮手”。参见何宏宇、张秋翌:《让编外法官成为好帮手——辽阳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4日4版;郭盛永:《缓解案多人少法官可用好两个好“帮手”》,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8日2版。
[46]陈东升:《人民陪审员陪审又“陪执”》,载《法制日报》2008年6月19日1版;邓红阳等:《陪审员参执行,和解率达八成》,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4日5版。
[47]也可参见曾晖、王筝:《困境中的陪审制度——“法院需要”笼罩下的陪审制度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
[48]参见袁定波:《人民陪审员制度遭遇“四道坎”》,载《法制日报》2008年5月8日5版。
[49]某些地方陪审员选任中的火热报名情况就是例证。2005年2月,鞍山中级法院花钱在当地电视台、日报、晚报上刊登选任公告,鼓励群众自愿报名,几天里就有600多人报名。实际整个鞍山地区满打满算只需要200名陪审员,而且还不可能一次全选完。参见《人民陪审制重获生命力》,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22日11版;“李沧法院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的消息后,有近百名市民争相咨询报名,市民表现出来的热情出乎法官意料。”“昨天一天公开电话一直响个不停。来电话咨询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年轻人把法院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当成了求职”。参见《人民陪审员新闻追踪 报名电话热得烫手》,载《青岛早报》2005年3月2日6版。
[50]《决定》草案第十五条曾规定:“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但在后来的《决定》中与轮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内容一同被取消。2003年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第22条也有类似规定,后来也被修改。笔者认为,限制每位陪审员每年审案的最高额度对杜绝专职化的陪审是有意义的。参见胡康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号。
[51]某些省份正在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参见邓红阳:《河南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26日4版。
[52]参见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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