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在中国的语境下,人民陪审制度必然要发生“功能性的异化”或“目的性的转变”。如前所述,由于“陪而不审”现象的存在,导致了监督司法等人民陪审制度的原初性的功能的退化,加之法院的改造,“协助司法”便成为了当下中国陪审制度的最为主要的功能。由此看来,在人民陪审制度复兴的背后,获益最多的也是法院,这种收益直接体现为“协助司法”功能下的法院对陪审员人力资源的获取。对此,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曾直言不讳的说:“从法院的角度来讲,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缓解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43]来自于基层司法的报导也说明这一点:某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仅20多人,可每年要审理1200件到1400件案件,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任务过重的问题十分突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真落实,对缓解这一难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从2005年6月截至到今年9月,该院1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328件,人均审案30余件,被告人服判律达96%以上。其中审案最多的陪审员累计审结了70余件案件。”[44]由于这种“功能性的异化”,制度设计中原本为完成“重要使命”、“高级任务”而在的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却只能充当“法院的帮手”,[45]或者说在台前具有着光辉形象的人民陪审员,在幕后往往充当的是为法院服务的廉价劳动力。这一点在专职性的陪审员身上表现的则更为明显,在许多基层法院,他们的命运常常是“审时做法官,平时做工勤”。近年来被广为宣传的作为深化司法民主的新形式--“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46]据笔者了解,在很多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不过充当的是力工或“编外法警”的角色而已。[47]由此看来,对于法院来讲,推行人民陪审制度是一桩“只赚不赔”的好买卖,因此,法院自然愿意维持或推行这样的制度。
(三)来自民间的力量
既然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那么思考陪审制度的问题就不应该离开一个国家的大的民主背景。依笔者看来,支持陪审制度得以繁盛的最根本要素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公共理性成熟的程度。换言之,在一个公民民主意识和公共理性程度较低的国度里不要指望它的陪审事业能够发达。就现实而言,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的专制传统的国家,现代民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民众的民主意识不高、公共理性还很不成熟。在这样的条件下,民众对陪审制度的需求程度、认可程度以及参与的积极性不可能太高。来自最高法院的调研也证明了这一点:据统计,在当前的司法审判中,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8‰。[48]其实,“陪而不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员没有把陪审视为自己当然的权利。
中国古代是典型的“官本位”的社会,司法权由国家绝对垄断是“官本位”体制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中国古代的法官虽不是职业化的,但却是官僚化的,因此在“寸权尺柄,皆属官家”的中国古代社会从来没有过民众充当法官的历史,于是,陪审的理念和制度在中国很难取得传统文化的支持。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和现代中国政治格局下,国家权力仍然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占据绝对中心的地位,它具有绝对的权威,它往往是社会所有矛盾的最有力和最有效的解决者。因此,即使在目前条件下,“惟官主义”仍然是我国民众的一个普遍心理特征。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在法院具有正式身份、掌握真正司法权力并且经过系统地职业训练的法官与来自五行八作、没有官僚化的身份且不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外行陪审员在民众心中的位置并不能等量齐观。显然前者要比后者更容易获得信任和青睐。又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对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做到绝对的精确,因此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对司法者的信任度就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这也就是说,同一个判决是由法官做出还是由陪审员做出,当事人和社会对它的接受程度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在现实条件下,前者比后者可能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
虽然民众对陪审积极性不高,对陪审员信任度不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众中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反对人民陪审制度推行的力量和诉求。因为当更多的人知道即使是在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中仍然是法官在掌握着核心权力时,即使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对当下的司法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时,人们则不会对它过分关注。当人们不把参加陪审视为实现自身民主权利的手段时,当人们认识到陪审就是一个“陪衬”或“过场”时,通常情况下,更多的人会采取一种“有之不多、无之不少”的漠视态度。于是,在国家出于政治上的考量而极力推进这一制度时,在缺乏民主意识的民众中间便不会遇到多大的阻力。相反,由于它能够满足一些人功利性的需求,因而在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以陪审为主要职业或从中受益的人会形成一个利益群,进而成为一股强烈支持陪审存在的力量。[49]
由此看来,国家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极力要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法院本着对己有利的原则会积极落实,在对陪审“若即若离”多数民众中不会遇到阻力,同时还会得到以此为业的部分民众的拥护。在这一过程背后,国家、法院与民众三者达成了妥协与平衡,而在这种妥协和平衡的背后,陪审的原初价值正逐渐消解和退化。于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该制度虽然“生长艰难”并可能发生“机能变异”,但会长期存在。
五、恢复人民陪审原初功能的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