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国家根本任务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始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主要政绩和第一要务。[8]为完成这样的使命,司法工作的方式和理念也随之悄然变化,这直接表现为:司法更强调“树立群众的观点”,走群众的路线;更强调“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9]更强调审判工作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10]更强调“司法民主建设,增加司法的透明度”[11]更强调通过司法沟通民意,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12]这似乎表明国家想通过启动和挖掘传统的政治与法律资源的途径来摆脱当前司法的困境,保障社会的和谐。既然如此,那么人民陪审制度自然会被当作重要的政治资源而获得重点推进。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以职业化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一场以借鉴西方法治经验为主要方式的改革。当这样的改革面临困境而国家又欲摆脱此困境时,中国人惯常性的思维便是折向传统,面向传统“寻方问计”。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的传统中承载着丰富的政治资源,以往中国革命的胜利就是依靠了这些资源。在我们政治理念下,“群众路线”是中国革命传统中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是我们处理好各项工作、解决一切困难的法宝。[13]因此,在群众路线的指引下,通过司法民主的方式变革中国司法便成为了今后司法工作的重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吸收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人民陪审制度自然要受到重视。对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第八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和定位就能看出这一点。[14]
二、法院对于复兴陪审的态度与应对
监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是中外陪审制度通常意义上的功能,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选择陪审制度的初衷以及陪审制度存在的基本价值。在此方面,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也不例外,沈德咏同志就《决定》出台的必要性所做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是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现实需要。”[15]
在通常的意义上,几乎没有哪个主体会把别人的监督视为一种必要的利益,进而心悦诚服地接纳它。在司法领域同样如此。通过陪审制度,让没有专业知识、缺乏司法经验的“外行”来监督谙习法律理论和司法业务的“行家里手”,让游离于体制外的普通民众从司法权力中分走本属于自己的一杯羹,对此,对于已经习惯于职业化操作的基层法院和法官来说,从其内心深处讲,恐怕都是不情愿的。来自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反应已经显示出了这一点。例如有法官认为:“这种制度没有存在的实质必要……从认定事实来看,陪审员参加不参加对案件没什么影响。至于法律适用,那应该是职业法官的事情。从民主的角度讲,陪审员个人的观点能够代表群众的声音吗?我看未必……我还看不出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作用。”[16]这样的抵触情绪也带到了陪审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陪审员缺少专业知识,说不到点子上,很少给陪审员说话机会,只把陪审员作为一个摆设”;[17 ]“有的陪审员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表决权,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18]据西南政法大学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系统所进行的调研也显示:“法院工作人员中56.7%的人对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总体效果持否定评价,法律人士中的比例则高达92.7%”。[19]
然而,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陪审制度带给基层司法的并不完全是不利的方面,其有利的因素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如果人民陪审制度能被很好地利用,人民陪审员将会成为法院的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加,法院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受案压力,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据统计,1979年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约为5.9万人,其中法官估计近4万人;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32万人,其中法官19万人;案件审理数量,1978年为61万余件,而2010年估计将超过1200万件。30多年来,法官的人数增长了近5倍,而案件数量则增长了近20倍。[20]由于司法行政化体系的存在,法院兼具内部行政管理和外部审判两种职能,内部行政职能占用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又因为法院系统只是国家大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它还要承担普法宣传、扶贫帮教、精神文明建设、维稳支农等等职能。[21]这使本来就非常紧张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这种紧张局面越是到西部地区、越是在基层表现得就越明显。[22]
在财政支付有限的情况下,事实上,国家不可能同意法院通过扩大法官编制的方法来摆脱当前“案多人少”的紧张局面,又加之2006年国务院颁布《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来,诉讼费用大幅度下调,法院“传统的创收”渠道受阻,这也预示着法院不可能置现有人员之福利于不顾而盲目扩编。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也在寻找切合实际的解决问题的对策,而从人民陪审制度为法院提供“编外法官”的角度来讲,它的复兴实际上是为法院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福音。首先,司法工作中有许多形式上的要求,当人员条件不具备或者说连起码的人数都凑不够时,正常的工作无法完成。比如说,按照法律规定,合议庭至少要有三人组成,除主审法官外的另外两位法官实际上是否发挥作用,暂且不论,但如果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不能凑齐三人,庭审无论如何是不能进行的。而人民陪审员的到来恰恰能帮助法院摆脱这样困境。正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帮助,才使得许多法官从许多不必要的庭审中解放出来,从而在工作中有了更大回旋余地。其次,司法系统中除审判工作外还有许多辅助性工作,比如订卷、送达,通知等等,这些工作由于比较繁琐,缺乏技术性,在编人员不愿意从事,于是可以转由人民陪审员来完成。再次,人民陪审员不占法院系统的编制,除给予必要的陪审补助和交通费外,不必支付其他成本,这相当于企业中的雇工,具体什么时候“雇”,“雇多少次”完全由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掌握,法院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最后,有些陪审员来自民间,便于和当事人沟通,有利于缓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