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权力的夹缝中生长的中国式陪审
在当代中国,在陪审制度存在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权力结构,在这一权力结构中,国家、法院、民众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虽然,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并没有为中国生发出真正的司法民主,也没有为当代的中国司法带来真正的活力和变化,但是依笔者看来,它仍然有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动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它身上这三种力量在长期的博弈中达成了妥协与合作。换言之,在目前的陪审模式下,当代中国的多方面的利益和诉求都能获得兼顾和平衡。
(一)来自政治的力量
从国家的角度讲,它重视的是陪审制度的政治功能。如前所述,让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从而实现司法上的民主是各国陪审制度建立的初衷和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普适性的价值。之所以陪审制度与这些国家政权一同建立,正是因为这些国家需要通过陪审制度来昭示司法的民主性、公共性与合法性,因为在民主的视野下,只有让民众广泛参与的司法才是进步的或符合自然正义的。这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评述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司法制度就没有合法性”。[38]人民陪审作为陪审制度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它是新中国人民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人民性、进步性的体现和象征。虽然它被安置在司法中,但它在社会生活中却不只作为司法制度来发挥作用,更重要的,它要在国家的层面作为政治制度来发挥作用。因此人民陪审的价值对于国家来说是基础性,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在司法上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向正规化、国际化、程序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并取得了许多成就,这些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在的“去意识形态化”的轨道上通过借鉴外来法治文明的方式取得的。但是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世界1/5人口、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有着自己特有的政治信仰和理想的国家,因此,她的司法制度应该具有她的特色、优势和传统,而在国家看来,人民陪审正是能够表征这些特色、优势和传统的一项制度。
正如有些学者所阐述的那样,人类的司法走过了一个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历程,[39]这一历程实际上是一个从司法的“大众化”到“精英化”、从司法的“民主化”到“职业化”的过程。如果单纯从司法自身来讲,这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趋势,它表征了司法自身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司法的便捷与效率。但是,信奉民主的国家从建国伊始便都有这样的信条:司法不是某些人的司法,而是民众的司法,司法的合理性来源于民众的参与与监督。因此,虽然由“广场化”到“剧场化”、由“大众化”到“精英化”、由“民主化”到“职业化”是司法的基本发展方向,但它又不可能达至纯粹的“剧场化”、“精英化”、“职业化”。它必须在司法的剧场化空间中留出一个窗口、在精英化和职业化的道路上留下一个桥梁,哪怕这个窗口和桥梁仅仅是一个“空架儿”也得保留。这个窗口或桥梁便是陪审制度。也正因为陪审制度不单单是一个司法制度,所以关闭这一窗口,拆毁这一桥梁的行为也不单单是一个司法行为,而是一个触动到一个国家政治架构、文化传统、基本价值理念的政治行为。任何一个决策者都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和责任,因为一般来说,尊重与推进传统通常要比反对和颠覆传统会冒更小的政治风险,遇到更少的民众压力。
从另一角度讲,因为国家重视的是陪审的政治功能,所以它强调的是普通民众参与了没参与、参与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至于参与了以后“审没审”则不是它所特别关注的。因此,虽然在实践中人民陪审遭遇到了“陪而不审”的境遇,但是在政治的视野下,国家仍然需要它的存在和发展,哪怕它就是一种象征和符号,它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也是有意义的。所以从国家的视角来考量,人民陪审必须要推进。
(二)来自司法的力量
对于法院来说,它更看重的是陪审制度给其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在目前的陪审模式下,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对法院几乎不会造成任何压力和风险。首先,法官对于人民陪审员在知识体系上占有绝对优势。“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精英作为掌权者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民主政治和其他一切政治都不能避免”。[40]而以适用法律为职业内容的司法更是如此,早在四百多年前,英国的大法官柯克面对干预司法的国王就旗帜鲜明地指出:“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认识和实践。”[41]特别是在法律日益成熟的今天,大而全的法典、专业化的技术操作,理性化的概念,特殊性的程序,经过长期的积累才能形成的经验,使这种法律职业化、专门化的倾向更加明显。可以这样说,如果从司法的自身规律的角度看,法律必然应该是职业化的。在这种职业化的司法面前,非职业化的法官的地位必然非常尴尬。依法律规定,理论上陪审员和职业法官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力,但实际上当面对法官强大的职业背景和知识体系而且许多案件非经过这些职业化的操作不能处理的时候,处于“外行”的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从业心理的不自信,从而要依从法官的意见,进而导致“陪而不审”。[42]其次,法官在体制上也对于人民陪审员具有绝对的优势。如前所述,当下中国的陪审是在法院的场域内由法院来掌控的陪审,这已经决定了它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不可能跑得太远,从大的方向上看它要为法院所用。另外,目前的司法体制也注定了陪审员不会有太大的作为。陪审是与庭审是紧密地联在一起的,庭审的作用决定着陪审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来说,庭审并不是审判的主要环节,无论是对案件的取证还是对案件的裁决几乎都不是在庭审中的完成的。如果庭审无足轻重,陪审员便失去了发挥作用的舞台。由于庭审作用不突出,合议庭功能必然不明显,而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许多案件还必须同通过合议庭的方式来审理,而法院出于司法效率的考虑,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由一个法官来负责的,而合议庭不过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在形式上做出的姿态而已。出于这样的目的而临时召集起来的合议庭,除主审法官外,即使是由职业法官充当的其他合议庭人员都不可能对该案的案情与判决“叫真儿”,因为他们深知他们只是处于“帮忙”的位置,不能“喧宾而夺主”、“越俎而代庖”。在合议庭中,职业的非主审法官的地位尚且如此,而没有正式身份、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陪审员的权力又能走多远呢?